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任命、決定代理、免職、接受辭職、撤職、罷免等多種形式,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通常簡稱為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權首先是一項組織國家機關的權力,同時也是一項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實施監督的權力。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任免權,是一項實質性權力,不只是程序性權力,不只是履行手續而已,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證,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
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家機關主要領導人員行使選舉任免權,對于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推進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保證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人民的當家作主地位;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利于堅持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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