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9日電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0條,針對司法實踐中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
《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為了明確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解釋》第三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3、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樣規定,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有力打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