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9日電(記者仝宗莉)今天下午,“兩高”召開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三庭庭長戴長林在接受中央電視臺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網上舉報一些國家公職人員有瀆職、貪污行為,或者新聞記者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為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誹謗犯罪是有嚴格條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實在網上散布,強調的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如果舉報失實,并非故意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這樣的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戴長林認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和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法院應該予以保護。這種行為和誹謗有嚴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