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布。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范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比如,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炮制謠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負面信息相要挾,索取被害人財物,甚至出現了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網絡推手”,有償提供“刪帖”、“發帖”服務,牟取巨額非法利益。人民群眾深受其害,社會各界反映強烈,要求依法嚴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
“由于網絡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將網絡作為新的犯罪平臺。”孫軍工說,出臺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鑒于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信息網絡犯罪的刑事處罰亟須加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表示,司法解釋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恰當合理的解釋,使得司法機關能夠科學認定罪與非罪,發揮刑法打擊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功能。
“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孫軍工說,司法解釋對利用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罰當其罪,孫軍工說,司法解釋規定了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若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