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7月19日電(記者 張少虎) 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午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有關情況。《規定》明確,將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并明確了失信信息記載內容、公布范圍和方式,并依托社會信用體系推出定向通報制度。失信信息記載內容和公布范圍闡明了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名單的基本信息,并保證唯一性。
《規定》明確,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第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第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第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第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第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其中,公民身份證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具有確定性和唯一性。《規定》要求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正是為了區分失信被執行人和與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護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損害名譽,影響權利。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人民法院歷來重視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對于應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會依據程序,審慎核實,認真比對,避免出現公布信息錯誤的情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維護公民身份信息權益。
據悉,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同時也包括各級法院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
孫軍工特別介紹的是定向通報制度,該制度是借助現代信息科技手段,將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進行“點對點”通報,即經過技術協調、統一標準后,各級法院通過網絡互聯或者以光盤等存儲介質轉換方式,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輸送到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等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規定》鼓勵人民法院向征信機構推送名單,盡可能增加推送名單的范圍、途徑,最大限度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風氣,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規定》明確,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規定》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執行主體的要害,規定直接向其所在單位、上級單位推送,將成為破解特殊主體執行難的一個有力手段。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仍在逐步建立的過程中,信用體系的缺失,制約了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嚴重制約了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定》的出臺就是要通過信用懲戒手段,使被執行人的信用好壞和其經濟利益、個人名譽、企業聲譽、交易機會、生存空間直接掛鉤,建立“守信者贏,失信者虧”的評價體系,使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