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6月12日電(記者 呂冰) 鑒于近段時間全國多個地區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出《關于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批示精神,依法從嚴懲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
6月3日、6日,習近平總書記連續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強調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要求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切實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6月8日,周強院長作出批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依法嚴懲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對于已經起訴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要及時審理,嚴格依法判處,回應社會關切,為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發揮積極作用。
《通知》強調,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影響大,社會關注,政策性強,專業性程度高,責任認定難度大。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此類案件的審判,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注意調配政治素質高和業務能力強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對重大、敏感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提級管轄。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對“打非治違”活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及權錢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等腐敗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具有非法、違法生產,發現安全隱患不排除,無基本勞動安全保障,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等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堅決依法按照“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幅度量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要依法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有關聯性,職務犯罪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要堅決依法從重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數罪并罰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應當從嚴掌握。
《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中發現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糾正。審判工作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瀆職、賄賂等違法線索,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裁判文書送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同時,要加強與安監、公安、檢察等機關的聯系、溝通、配合,及時了解有關部門開展“打非治違”和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相關情況。加強與新聞宣傳部門的聯系,重視做好審判情況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選擇有影響的典型案件實況直播庭審、宣判,以弘揚法治,震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