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讓其獨處、也不得交由未滿16歲的人代為照顧,學校布置的家庭作業不能超過國家規定量……這些細致而嚴格的規定,來自《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簡稱草案),日前已提交市人大審議。不過,這一堪稱“史上最嚴”的兒童保護條款,出臺后卻未收獲預期的一致喝彩,其中某些規定的“不可行性”,反而引發網友的吐槽和家長的疑惑——保護孩子的初衷雖好,但如此“一刀切”的要求,究竟能不能從法律紙面走進社會現實?
——編 者
政府出嚴規
細化父母和監護人義務,未盡保護的要負法律責任
家長不得讓未滿10周歲的子女獨處,不得交由未滿16周歲、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者身心有嚴重障礙、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為照顧——近日,《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甫一出爐,這條“未滿10歲不得獨處”的嚴規立刻在微博“走紅”。
其實,早在2012年2月,廣州市人大法工委和共青團廣州市委就聯合啟動了《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的立法。今年4月23日,草案正式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審議(一審),被列為2013年立法計劃項目。
記者了解到,每到夏天,廣州不少地方會發生未成年人游泳溺亡事故,或因疏于照看發生小孩被車撞等悲劇。“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判斷自己行為,因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嚴加看管,不得讓其獨處或委托不適宜的人代為照顧。”有專家解釋說。而按照草案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讓10周歲以下兒童獨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群眾性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行政處罰。
這次的草案,不但“嚴”而且“細”,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小學減負、教師管理、網絡防護、托管機構監管等。比如,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戶外體育鍛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校車應當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的行駛記錄儀,并接入教育部門的監控平臺等。針對近幾年頻發的未成年人在學校門前遭受傷害的事件,草案還特別規定:早7時至晚6時,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以應對不少家長忙于上班,不能按時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實際困難。
而在社會保護方面,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未成年人流浪街頭的,向民政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發現適齡未成年人未接受義務教育的,及校車存在超載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向教育部門報告。
“變‘被動’保護為‘主動’保護,用立法的手段厘清了家長、學校、社會等對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同時明確了未盡義務的法律責任。”廣州市人大相關負責人如此解讀草案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