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了投資者期待獲得高收益的迫切心理,頻頻拋出無風險、高收益的承諾,但實際收益卻與當初的承諾“大相徑庭”。近年來,隨著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不斷提高,讓資產保值增值成為備受關注的話題。然而,標榜著保本無風險、高收益高回報的銀行理財產品為何頻頻讓消費者受傷呢?
高收益無風險是“浮云”
“我真后悔,沒仔細研究產品說明書,只片面聽信了客戶經理的推薦,原以為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可以獲得穩定的高收益,沒想到惹出一堆麻煩。”廣東韶關退休工人司徒先生說。
記者了解到,2009年3月,司徒先生到某國有銀行韶關市分行梨園支行辦理轉存業務,大堂經理邱某推介該行代銷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鴻富兩全保險(分紅型),保期6年,年分紅預期收益率5%。
“當時我已經66歲,6年的保期對我來說太長了,邱經理馬上說3年也可以,于是我一次性繳交保費35萬元投保該保險。”司徒先生說。
2012年3月,司徒先生以為理財產品到期可以贖回,卻被告知要收取20‰的違約金,這才明白該產品的保期并非3年,而是6年。查看分紅情況原來是逐年遞減的,算下來與當初銀行承諾的5%的收益率相差甚遠。
2012年4月17日,司徒先生向消委會求助。通過艱難協商,最后達成協議:解除合同,銀行退還司徒先生本金35萬元,支付利息26250元。
信息披露“霧里看花”
記者發現,相對于銀行,金融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投資理財產品一旦發生風險,受傷的往往就是消費者。
業內人士表示,投資者一定要搞清楚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投資行為,屬于信托關系,而不是存款行為。這意味著銀行作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處分委托人資產。因此,在售賣理財產品的時候,銀行有義務在產品說明書中仔細而全面地向投資者介紹產品潛在風險,并將此部分加以特別標注。
何時告別“野蠻生長”?
日前出版的《中國銀行家調查報告2012》顯示,逾三成被調查對象認為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可能存在“投資者教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銀行“未能在客戶分層基礎上匹配相應風險的產品”。
記者調查中也發現,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投資者教育,這表現為部分投資者可能對理財產品的投資屬性和風險特征缺乏必要了解。
另一方面,在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也存在缺陷,這集中表現為少數銀行銷售人員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和濫用客戶對銀行的信任,虛假宣傳、違規營銷高風險的非銀行理財產品。
針對多家銀行代銷的第三方產品以及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所引發的風險觸發因素,日前,銀監會辦公廳下發的《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對本行代理銷售的第三方產品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風險排查。
(據新華社廣州3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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