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一把手以其職位的特殊性、權力的集中性,成為廉政風險防控的重點和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針對一把手的崗位實際,不少地方和部門在微觀層面制定了一系列廉政風險防范措施,在實施監督、預防腐敗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宏觀層面上還沒有形成一套針對性、系統性、適用性較強的制度安排,監督制約一把手權力的制度籠子尚未形成。筆者認為,應針對一把手崗位、權力的普遍特點,本著頂層設計的制度考量,進一步完善一把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規則“隔離”。一項好的規則勝于一萬句空洞的說教。加強一把手廉政風險防控,應出臺約束性強的制度規定,建立一把手與風險點之間的規則“隔離墻”。比如,少數一把手之所以能在財務、干部人事、項目等重大事項上個人獨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工作分工上沒有明確的制約性規則。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規范領導班子分工,實行了主要領導“四個不直接分管”,明確規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建設、物資采購,明確由一名副職分管。這是很好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將主要負責人與風險敏感點實行了有效隔離。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應該結合各地實際和各部門的工作職能,在“幾個不直接分管”的內涵上加以補充完善,作為一項普遍性制度延伸到各級一把手。
程序“限制”。少數地方和部門的民主集中制變味,集體研究、集體決策變成一把手說了算,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程序性的限制。理論上講,一把手也是班子的普通一員,擁有“平等的一票”,但在事實上,由于一把手在一個地方、一個部門領導班子和全局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責任,就使其在決策醞釀、討論、研究過程中的態度、發言有著不同于一般成員的分量和權重,就帶有定調子、做決定的意味。因此,必須通過程序性的規定規避這一點。比如,不少地方實行的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制”,就有利于發揚民主、充分醞釀、集體決策,規避了一把手“先聲奪人”。再如,有的領導提出,在收集、確定領導班子會議議題環節,應建立班子成員議題建議答復制度,即對班子成員提出的建議議定事項,一把手應在會前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對于被否決的議題建議,一把手應在會議上作專門說明。這種制度設計,有利于防止班子成員的合理提議上不了班子會的問題。
實體“分解”。不少成功的實踐證明,對于容易發生問題的事項,在環節和步驟上進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化分解,就能有效避免和防止問題出現。比如,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各級都從選拔、任用、監督等各環節出臺具體可行的規定,有效遏制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問題。但是,少數一把手根據個人好惡和意愿調整、提拔使用干部問題并沒有從制度上得到根本制約。對此,可借鑒干部人事編制的做法和理念,探索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的指導性規劃,即根據本地本單位干部實際,由專門部門結合落實干部政策和上級規定,制定一定時期內干部選拔任用的指導性規劃,作為本地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據,一般情況下不得突破,進而規避干部選拔任用的隨意性。
責任“嚴究”。實行責任追究,不能是人走事了之后的“馬后炮”,更不能是既往不咎的“空炮”,關鍵要體現責任終身、追究從嚴的要求。一要加強對執行制度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有章不循、違反制度的用權行為切實實行責任追究,既要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也要追究一把手的責任。二要將一把手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疇,加強檢查考核,不能籠統概括、敷衍了事。對存在問題的,嚴格按照責任制規定實行責任追究。三要建立終身責任追究制。無論是轉任、交流,還是離職、離任,只要在其任期內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上發現問題,都要一追到底、實施問責。(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