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深圳市地稅局第四稽查局副局長蔡志文因犯受賄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數罪并罰,被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昨日,市檢察院在其官方微博公布這一消息。
市檢察院在微博上稱,經福田區檢察院提出公訴,法院判處蔡志文犯受賄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蔡志文曾將贓款退給行賄人,但其行為已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
據了解,去年8月,蔡志文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受賄一案在福田法院出庭受審。2010年1月,深圳市地稅局第四稽查局接到關于龍華機動車檢測站偷稅漏稅的舉報后,稽查二科的工作人員到龍華機動車檢測站調取了2008年度、2009年度的賬本、會計資料等進行稅務稽查。得知這一消息后,為了少繳稅款,龍華機動車檢測站大股東、深圳升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榮通過關系結識了蔡志文,并在2010年春節送給蔡志文港幣15萬元。
收到好處費后,蔡志文指示下屬將兩個稽查年度改變為一個稽查年度,即只稽查龍華機動車檢測站2009年度的偷稅情況,龍華機動車檢測站就“節省”了2008年度各項稅款近20萬元。根據群眾舉報,去年4月25日,蔡志文被深圳市檢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受賄罪立案偵查。(蔡佩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