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貼、補助、補償款主要通過農村基層“兩委”(黨支部委員會、村委會)人員發放,這是征地補償發放到農民手中的最后一道“關口”。然而,河南省鄭州市檢察機關調研發現,這最后一道“關口”卻成了個別農村“兩委”人員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補償的一個“渠道”,使得國家“三農”政策大打折扣,難以惠及廣大農民。
從2010年到今年6月,鄭州市檢察機關共查辦涉農案件94件142人,總涉案金額達9042萬余元,形成了懲治涉農惠民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其中涉及村黨支部書記32人,村委會主任24人,其他農村基層“兩委”人員等46人,共計102人,占涉案總人數的72%。
犯罪領域集中,作案手段具有傳染性
調研人員介紹,涉農惠民領域農村“兩委”人員職務犯罪涉嫌罪名集中、涉及領域集中、涉案人員集中。罪名集中主要表現在貪污、挪用和受賄三項罪名中,尤其是貪污案最多,在立案的94件中,涉嫌貪污的55件,占案件總數的58%;其次是受賄和挪用公款,分別有21件和18件,分別占立案總數的22%和19%.領域集中,從今年上半年查辦的涉農惠民立案統計中可見一斑,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礦產征用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扶貧開發專項款物管理和醫療社會保障等四個領域,在立案的21件案件中農村土地礦產征用開發領域發案就有10起之多,占總立案數的一半。同時,窩案串案居多,村黨支部或村委會“一班人”一拍即合,共同合謀侵吞、截留公物公款,中飽私囊。他們相互心照不宣,“你不揭發我,我也不檢舉你”,造成此類犯罪較多的窩案串案。
例如,2011年9月,鄭州航空港區辦事處大老營村村委會主任張立群“帶領”村委會成員三人,在鄭州“富士康”征地過程中虛報土地附屬物,共同套取11.2萬元公款。再如,2011年7月,新鄭市孟莊村雞王村村支部書記李雙鎖、村委會委員王德才合謀,并與新鄭市孟莊鎮審計所所長劉付香和新鄭市孟莊鎮環衛所閆國玉四人相互勾結,共同貪污因修路引起的震房戶賠償款10萬余元。
就作案手段而言,具有直接性、一致性、傳染性。據介紹,貪污案件多數由村支書或村主任直接從會計、出納處提取后,據為己有,直接侵吞;也有個別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將從未入賬的補助、補貼或補償資金直接截留;有些案件的嫌疑人則是在上報應補償戶時,無中生有,虛報多報,虛報冒領,騙取補償款,這些案件大多未平賬、未入賬或憑空捏造,毫無掩飾,犯罪手段相對大膽直接。這些案件,均發生在“三補”(補貼、補助、補償)資金或款物自上而下,下發至村委會后由村委會人員協助發放到農戶手中這一環節,發案環節呈現出一致性特點。也正是基于這一特點,當某一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獲得好處之后,其他村干部也會競相模仿,犯罪手段具有較強的傳染性。
2011年5月,登封市少林辦事處王莊村七組副組長郭某在協助政府給群眾發放征地補償款的過程中,并不是將其領取的50萬元補償款及時發放到村民手中,而是私自將這筆錢長期用于個人購買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2012年5月,郭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訴。再如2009年5月,河南送變電建設公司在鄭州市管城區小劉村建設輸變電線路工程,身為村委主任的魏保全在負責協調施工、占地補償過程中,利用負責管理、發放補償款的職務便利,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領到的31萬元補償款悄悄裝進自己的腰包。2011年11月,他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2007年,登封市石道鄉陳家門村黨支部書記王花勤在負責村扶貧搬遷工作過程中,采用虛報搬遷戶,未入村委會賬目直接將9萬元扶貧資金據為己有,今年3月被立案偵查。這些案件,作案手段都比較相似。
外部監管缺失,涉案人員心存僥幸
調研報告顯示,農村“兩委”人員職務犯罪心存僥幸,原因之一是缺少外部監管。
一是部分鄉鎮政府對農村基層組織財務監管不到位。一部分從鄉鎮財政下撥的補助、補貼資金,往往“一撥了之”,即使組織檢查審計也大多走過場,村支書或村主任稍做手腳即能蒙混過關。一些直接由政府或開發商支付到農村基層組織,再由村基層組織發放的征地、拆遷補償款等,則更是無人過問無從監管。
2008年底,滎陽市汜水鎮清靜溝村從外地購買一批價格7.6萬元的綠化樹。新農村建設資金下撥后,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黃某將購樹款從下屬的四個村民小組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中列支,但黃某實付購樹款5.5萬元,剩余2.1萬元被其占為己有。2011年,黃某在賬目交接時,又將虛開的4.9萬元購樹發票在新農村建設賬目中重復報銷。該案中,黃某貪污購樹差價2.1萬元雖難以監管,重復報銷的4.9萬元購樹款應從簡單的賬目中可以看出,但至案發也沒有被相關部門發現。
二是個別職能部門對農村基層組織財務監管不力。縣、鄉兩級財政、民政、環衛等部門對下撥到農村基層組織的補助、補貼等資金和款項的管理使用監管不力,個別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甚至與農村基層組織成員合謀共同參與犯罪。2008年,滎陽市崔廟鎮竹園村村委會委員任全福、崔廟鎮索坡村村委會委員牛國章,分別與崔廟鎮民政所原副所長李克鋒共謀,偽造所轄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材料20余份,經由李審批蓋章后上報滎陽市民政局,三人將低保金共12萬余元分贓。2012年6月,三人被滎陽市法院判處貪污罪。
三是村民群眾監督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群眾監督本是重要的監督方式,但村民監督發揮的作用并不明顯,有些甚至根本沒有發揮作用。部分行政村的村務沒有按要求做到公開透明,廣大村民對上級下撥什么種類的補助、補貼資金,以及下撥多少無從知曉,就談不上群眾監督;還有一些村干部,家族勢力大,大部分群眾迫于村干部的威嚇不敢檢舉舉報。內部管理混亂,作案肆無忌憚據介紹,農村基層組織內部管理混亂主要表現在村務公開名存實亡,一些村的村務公開欄在墻上用油漆書寫,至少有一年多未更換更新;賬目管理混亂,一些村的財務制度形同虛設,個別村甚至沒有會計,村財務支出集體決策制度變成了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一支筆”簽字;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軟弱無力,黨支部、村委會一年半載不組織一次活動、不開一次會,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個人成了支部和村委的“全權代表”。新密市某村支部書記趙某、副書記高某和村主任李某三人共同將上級發放的農村屋頂接水工程補助款6萬余元貪污后,趙某還單獨將水源涵養林補償款4萬余元、造林工程補償款2萬元貪污,而這兩筆款項只經過趙某一人之手,高某、李某均不知曉。6萬元補償款根本未入村賬目,更談不上集體決策支出。
調研報告認為,農村基層組織成員法紀意識淡薄,犯罪有恃無恐。個別村干部認為侵吞點補償、補助款沒有什么大不了的,征地補償款“談不上公款”,截留點裝進自己的腰包算不上犯罪。尤其是對挪用公款,認為存在集體賬戶上也是存,提取出來供自己或親戚朋友使用到時還上就沒事了,根本與犯罪扯不上邊。2011年,登封市盧店鎮盧北村四組組長韓某利用協助鎮政府管理、發放本組安置區征地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職務便利,同河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楊某共謀后,將補償款45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該公司用于房產開發,進行營利活動。偵查人員訊問韓某時,韓某還一直認為自己并沒有犯罪。
目前,鄭州市檢察院與人保、交通、民政、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建立了專項工作配合協作機制,以“通報信息”、“線索移送”、“辦案協作”、“日常聯系和案件反饋”等制度為切入點,推進涉農惠民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專項工作,確保國家的“三農”政策真正惠及民生。(王愛武 朱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