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各地為農村房屋及宅基地確權頒證的步伐明顯加快,許多農民開始和城里人一樣有了證明自己房屋產權的“紅本本”。然而記者調查了解到,目前“農版”房產證的作用還大多限于證明財產的歸屬,相應的抵押、流轉權仍難實現。專家表示,擴大農民的財產權是改革的方向,在農村房屋、土地等確權后,相應權利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
農村房屋確權發證推廣加速
5月初,銅陵市舉行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房地產權證》集中頒證儀式,首批符合條件的56戶農民在現場領到了《房地產權證》,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在銅陵市從此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合法身份”。
在山東萊蕪,約10萬戶農民也將有屬于自己的產權證。“我們的登記工作正在收尾,屆時將把產權證 和 土 地 使 用 證 集 中發 放 給他們。”萊蕪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王斌說。據王斌介紹,農戶要想拿到房屋產權證首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宅基地必須是經過批準的,二是房屋的建設也要符合規劃, 最 終 拿 到 房 產 證 的 能 占 到70%。
記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山東、河南、湖南等多地都已經開始了不同程度的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確權工作,發放“紅本本”或“藍本本”。2008年6月份,湖南省建設廳已頒布《湖南省房屋登記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提出“集體土地范圍內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在山東一些地區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工作。在山東臨沂市玉山鎮石艷云的家里記者看到了一本1997年頒發的《臨沂市村鎮私房所有權證》。
“這個產權證可是我房屋的證明啊,我一直好好保存著,萬一有什么糾紛,有了它心里就踏實。”石 艷 云 說 , 村 里 許 多 人都 有 這 個證,同時附帶的還有一個《集體土地使用證》,有了這兩個證就能保證房子和宅基地是自己的。
一些基層人士認為,農村農民住宅房屋一旦頒發了房產證件,違規拆遷及侵占農民利益的情況肯定會有所收斂,并且農民為得到住宅房產證,也會更加依規蓋房,相應的違建違蓋現象自然也會減少。
據了解,目前各地頻繁開始確權發證和去年國土資源部等部門一項要求有關。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曾聯合下發通知,力爭到2012年底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農版”房產證仍難盤活農屋資產
記者采訪發現,目前農村產權證的“含金量”還十分有限,在大多數地區只能證明戶主對房屋的所有權,還不能用來抵押、擔保,離盤活農村資產功能的“期望”還有所差距。
“要不是你問起來,我幾年也不會把它拿出來。”雖然覺得這個房產證重要,但石艷云并沒真正用到這個房產證。據當地一些村民介紹,目前這個產權證并不能用來抵押貸款,因為銀行不認可。
一些村民告訴記者,現在農村的許多二層樓造價都接近20萬元,如果這些資產能夠“盤活”,則農民融資將大大方便。石艷云說,現在在農村想籌點錢,大多還是向親戚朋 友 借 , 到 銀 行 貸 款 要 多 戶 聯保,手續比較麻煩,房子、土地不能抵押,農民基本再沒有什么值錢的東西了。
王斌也告訴記者,目前產權證的作用在明晰權利及保護其財產方面有明顯的作用,在萊蕪剛開始進行農村產權改革時,還期望能夠利用房屋確權頒證等措施來盤活農村資產,但目前看來還有一定困難。“銀行表示,農村房屋抵押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小地方的銀行還好說,大銀行則很難通融。”他說。
記 者 了 解 到 , 我 國 的 《 擔 保法 》 規 定 , 耕 地 、 宅 基 地 、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能抵押的只能是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濟南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吉泉告訴記者,從法律及國務院的相關規定來看,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內流轉,因此擔保后如果發生后續執行,會面臨著相關財產難以利用的問題。
農村產權改革需“攻艱”
一些專家表示,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是今后農村產權改革的主要方向,為農房辦理房產證,就是讓農房也加入到房屋資源的流通中來,是實現“同地同權”的一條必經之路。今后需從法律及相關配套措施上進行“攻艱”,在保證農村穩定的基礎上,快速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華說,農村改革的重點是給予農民產權,中央鼓勵提高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如果農村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的價值能夠充分實現其價值,則農民的收入會大幅度提高。“城市土地和房屋在升值,但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等資源卻由于流通的限制沒能升值,這顯然不合理。”他說。
雖然“農版”房產證在盤活農村資產方面還面臨著諸多困難,但許多業內專家認為,在權利歸屬明晰后便可以考慮進一步放開附屬權力范圍。
2010年重慶市曾出臺政策規定,在重慶市范圍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使用權、林權“三權”都可用于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去年全市農村“三權”融通達到180億元,今年爭取到300億元以上,2015年到1000億元。
鄭吉泉說,要想解決農屋不能擔保的問題,還需從法律層面上進行必要的修訂。一些律師和基層人士認為,第一種辦法是由下而上的司法程序,比如最高法院針對此類情況,形成專門的司法解釋,這樣就可以確定農房抵押的合法性。第二種是通過人大程序。但過程很復雜,更重要的是,如果要修正,還要《土地法》、《擔保法》、《物權法》三法同修,這個難度會比較大。
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副司長黃延信曾撰文指出,應適當放開農地農房抵押融資,中國立法者應研 究 修 改 《 擔 保 法 》 、《 物 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關于“農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條文。
但也有一些專家認為,農民產權的改革需充分考慮到農村土地的保障性作用,不能過快過急。“農村宅基地是保障農民能有自己的居住地,如果他們把這個權利轉讓出去, 在 其 他 社 會 保 障 不 健 全 的情況,很可能會帶來社會問題。并且宅基地集體沒收取其費用,用此來謀利也并不合適。”山東大學房地產經濟研究所所長李鐵崗說。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