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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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雙軌制成了近兩年的熱點話題。雙軌制指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是什么使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養老金存在明顯差異,又當如何突破?“雙軌制”將如何改革?記者就此話題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
一
記者:我國2006年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您認為,當初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鄭功成:我記得當年參與審議《公務員法》時,大家關注的主要是公務員的界定、考錄、職責等問題,對社會保障倒沒有太多討論,這主要是大家覺得公務員的社會保障應通過專門立法來規范,同時,在漸進改革的大背景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都沒有經過試點,要在立法中明確幾乎不可想象。我個人多次參與過《公務員法》的立法調研、討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務員法》的二次審議,對公務員的社保制度改革亦提出過相應的立法建議。但該法確實留下了一些缺憾,如未能明確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目標與方向。
記者:養老金的雙軌制在當下還是否有它的合理性?公務員退休金基本水準需要與企業持平嗎?
在“雙軌制”下,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養老金存在明顯差異,您如何看待?
鄭功成:當然,這一現象是歷史遺留問題,即在“摸著石頭過河”年代里的漸進改革,往往是針對某一地、某一行業、某一群體先進行改革試驗,然后再逐漸擴展,這種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1995年正式建立統賬結合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但并未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同步改革,此后的養老保險改革也一直圍繞著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近幾年又增加了農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續著以往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兩大群體養老金待遇懸殊并不是兩個制度并存的必然結果。因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基于對公職人員受財政供養與隊伍穩定的特點,為了方便管理與控制,通常也是單獨建立制度,德國、日本等國甚至在職工隊伍中也存在著多元制度安排,但不同制度安排的養老待遇差距極小,從而并未構成不同群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源。因此,理性地看,當前問題的關鍵不在“雙軌制”而在最終的待遇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