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將3名員工個人照片、解雇原因等網上公布
【案件評析】
私權行使不能超出范圍
本案中,公司雖然有在網絡上就內部重大事宜進行陳述和評論的權利,但此權利不得濫用,至少需滿足“有理”、“有據”和“有度”的要求。
公司所公布之信息應在客觀上屬實,即有“理”。在滿足了理的要求之后,從程序法的角度而言還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即有“據”,否則在訴訟中可能敗訴。更重要的是,公司還應在合理的范圍內行使私權,不得超越權利范圍而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即有“度”。在本案中,公司公布原告的姓名即可,其同時公布原告住址、照片等私人信息的行為,無疑超出了其權利的范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委員會委員 陳立彤
要維權手段也必須合法
本案中,被告或許原本是出于“維權”的目的而進行辟謠,但因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注意維權手段的合法性。如果網帖內容屬實,被告完全可以通過訴訟與被開除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賠償損失;對于侵犯該公司名譽權的行為,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公司的名譽、消除影響。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便網帖內容屬實,但在未經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公布原告姓名、住址等個人隱私,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仍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北京市昊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 勇
網絡公司可向發帖人追責
發帖行為的對應方是不特定的公眾。在瀏覽網帖時,公眾會根據一般常識判斷網帖內容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在本案中,由于網帖被網站“置頂”,而且其署名也是該網站的上級公司,因此公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發帖行為是得到了網絡公司授權的。如果真如被告所言,發帖并未經過授權,那么被告即該網絡公司還是應當承擔原告名譽受損的后果,但其在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后,可以另行對發帖人進行追責。
外交學院法學副教授 張 華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