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將3名員工個人照片、解雇原因等網上公布
蔡華偉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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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網絡公司與3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其下屬網站論壇發帖,公開被開除員工的照片和個人信息,并公布開除原因。3名被開除員工認為原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一紙訴狀將“老東家”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被告即原公司的發帖行為侵犯了原告名譽權和隱私權,應當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為“宜賓泡菜壇網絡社區”的網站上,出現一則“關于開除何某、羅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這家網站的“上級”——尚游網媒。在這篇文章中,尚游網媒公布了一些事例和材料,同時寫道:“以上事實證據確鑿,是非曲直由各位評判,這樣的人員你們敢聘用嗎?”被開除員工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經在公司擔任的職務也一并公開,該帖被網站不僅“全局置頂”,而且當日進行加亮顯示。
“這篇帖子就是為了污蔑、詆毀我們,降低我們的社會評價和炒作論壇人氣?!睋文车缺婚_除的員工介紹,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時,該帖已有13978人次瀏覽,并有207人次參與討論,他們為此經常失眠、痛苦不堪。不僅如此,該帖阻礙了原告的再就業,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單位因有所顧忌而選擇放棄,致使原告蒙受經濟損失。由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并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原告名譽損害費、精神損害費和經濟損失共計1萬元。
而被告辯解,公司一名高管在沒有得到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發布了該網帖,因此發帖行為與公司并無直接關系,不應由該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被告表示,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網帖所述情況基本屬實,因此并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是否應對發帖一事承擔法律責任,不在于發帖人是否實際取得了被告的授權,而在于普通讀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該帖的發布是公司的行為。此外,該網帖以適當語言公布解雇原因便已足夠,無需進一步公布被解雇人員的姓名、住址、照片,并發表“這樣的人員你們敢聘用嗎?”的評論,該行為已明顯超越了澄清事實、消除誤解的范圍,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
由此,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為被告作為公共網絡平臺的建設經營者,應當承擔起倡導網絡文明的責任,不應以“證據確鑿”等判定式語言向社會公眾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帖文中不應含有人身攻擊的內容,更不應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該發帖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和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