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2日國家海洋局獲悉,根據日前印發的《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進入實際操作階段,可以正式接受個人和企業的申請。
國家海洋局此前于12日集中公布了我國第一批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名錄,名錄涉及遼寧、山東、江蘇、浙江、廣東、廣西、福建、海南等8個省區,共計176個無居民海島。
“相比近日公布的名錄,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從審批權限劃分、申請審批程序、審理內容等方面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作了細化規范,這也表明無居民海島開發正式進入了實際操作階段。”國家海洋局海島管理辦公室主任呂彩霞說。
根據新公布的《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島,最高使用期限為五十年;其它類型的用島,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
該試行辦法還規定,造成海島消失的用島,實體填海連島工程項目用島,探礦、采礦及經營土石等開采活動用島,涉及國家領海基點、國防用途和海洋權益的用島等無居民海島使用,由國務院審批;其它類型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據了解,一些沿海省份此前已經在嘗試無居民海島開發,這些海島的使用權如何處理,新出臺的試行辦法也作了說明。
該試行辦法規定,《海島保護法》實施前,已經獲得批準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凡符合海島保護規劃的,由縣級(市級)政府補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并由國家海洋局或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補辦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不再進行論證評審,但需提交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書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補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差價;不符合海島保護規劃的,不得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