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潮“三宗罪”
罪名一:受賄
據指控,在曾海潮任職館長的十年間,他將鮮花供應和骨灰盅供應業務,分別交給了梁偉強和易旭振。2002年~2009年春節前,曾海潮多次收取梁偉強的紅包和好處費27.5萬元,易旭振的好處費60萬元。
據梁偉強的供述,他最初是以朋友開的一些園藝場的名義,與南海殯儀館簽訂鮮花協議的。后來用老婆和岳母作為股東注冊成立了偉賢園林綠化工程公司,并從2009年開始,與南海殯儀館簽訂鮮花協議。
罪名二:單位受賄
在梁偉強與南海殯儀館原來簽訂的鮮花協議中,雙方約定梁偉強分占鮮花收入的四成,殯儀館分六成。2007年1月起,比例改為五五分成。
根據曾海潮自述,更改原因是為了給員工發放過年過節費、發放太平間管理人員補貼,以及發放給仵工好處費。
從2007年7月起至2009年4月,梁偉強都主動從收取的五成鮮花收入款中拿出一成作為回扣返還給南海殯儀館。南海殯儀館共收取回扣144.3萬元,并存放于“小賣部賬”這個賬外賬中。
罪名三:
私分國有資產
經查明,2001年至2009年期間,南海殯儀館私分國有資產共計約1352萬元。
經曾海潮等館領導集體決定,這些款項全部發放給全館員工。曾海潮個人分得28.196萬元。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