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教育局5日發布了《鄭州市中初等學校、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的通知》,公告十種不當行為構成師德不合格。
《通知》規定的教師職業道德考核標準共設四個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由學校師德考核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學生、家長、教師和學校師德管理機構,以無記名評價方式進行。其中,學生和家長評價占主導因素。相關信息都要存入學校師德檔案,直接影響當年的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
鄭州市的“通知”規定,有十種情形之一者,均可被認定為不合格:侮辱學生、體罰學生或驅趕差生,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的;引導、要求、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的;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向學生、家長索要錢物,或推銷物品資料、違規收費的;在招生中進行生錢交易的;因玩忽職守,造成學校師生安全事故的;向學生散布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言論,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的;在申報職稱(榮譽)時造假,或有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無教案上課,隨意調課、曠課的;紀律性不強,曠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20天的;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師德規范行為,或涉足社會丑惡現象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或被政府機關處理的。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