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些時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開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診斷鑒定制度條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此次修法旨在避免類似“開胸驗肺”的悲劇重演。2009年夏季,河南農民工張海超被迫采用“開胸驗肺”的方式,證明自己的確患有職業病,終獲60萬元賠償。引起廣泛關注的“開胸驗肺”事件,暴露出《職業病防治法》的種種漏洞。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征求意見通知中表示,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必須參考病人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此次修法著力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上述資料,如何保證診斷、鑒定工作順利進行。此次修法著力于兩點:一是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適度的制度傾斜,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爭議解決機制,盡可能與現行法律制度相銜接,以減少制度執行成本。
根據通知,社會各界人士在11月19日前,可以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送電子郵件、郵寄信函三種方式發表意見。
今年6月,有媒體報道,廣東的打工者唐建友突患急性白血病,因為長期從事噴漆工作,唐建友認為自己得的是職業病。但工作單位拒絕出具勞動合同原件,鑒定機構拒絕對唐建友做職業病鑒定,他至死也沒能得到一個說法。
唐建友至死都沒得到鑒定的原因很簡單:按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須知”要求,勞動者要提交12個大項的材料,包括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健康監護檔案等。唐建友沒有勞動合同的原件,工作單位也拒絕提供。盡管他有工廠的工牌、社保卡,甚至還有勞動合同的復印件等,但按“須知”的規定,這些還不能作為他和工廠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今天公布的草案中,針對用人單位可能出現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情形,草案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病人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或者病人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有異議的,病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接到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是,病人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