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公安民警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于13日上午9點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2月13日21時許,吉忠春醉酒后駕私車到蒙自縣天竺路官恒花園小區找人,其離開倒車時與一輛轎車即將發生碰撞。在旁觀看的李國傳緊急叫停,并請車主許馨月將車挪開,許便叫其丈夫潘俊來倒車。潘俊看了車后與吉忠春發生爭吵,繼而扯打,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傷。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案發后,經他人報案,吉忠春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吉忠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為公安民警,在非公務時間違規攜槍飲酒、醉酒駕車,僅因倒車之瑣事與被害人潘俊發生吵打后,便持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其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吉忠春作案后雖未離開現場,歸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但無自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吉忠春醉酒駕車過錯在先;潘俊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而與被告人吉忠春發生吵打,也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吉忠春歸案后雖有一定悔罪表現,但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犯罪后的表現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吉忠春的犯罪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蒙自縣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權人,依法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賠償是基于在槍支管理方面未盡到充分管理職責,產生嚴重后果而應承擔的一定賠償責任,不能視為代被告人吉忠春賠償。根據被告人吉忠春的賠償能力,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判處吉忠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認為自首情節應該被認定,表示要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表示不上訴。
編輯:肖亭 來源:新華網云南頻道4月13日電(記者王研通訊員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