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垣檢察院被指強行指控受賄制造錯案
山西省長治市襄垣縣下良鎮下良村的李來虎,在1998年被任命為該鎮一座村鎮聯辦煤礦的礦長。李來虎在5年時間內,為該礦的經營投入資金190余萬元。2002年,該礦最終轉包給其他承包者,李來虎則繼續擔任礦長。2008年,李來虎向新任的煤礦承包者要求返還自己的部分投資款,并最終獲得50萬元。
然而,在2012年,襄垣檢察院卻以涉嫌受賄罪,將李來虎抓捕。李來虎涉嫌的受賄事實,正是這筆他認為的“返還投資款”。李來虎在案件審理時也提供了自己投資的所有憑證及證據。但是,李來虎依然被判受賄罪成立,李來虎兩次被判有罪,兩次提出上訴。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有一次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而長治中院在重審意見中也指出,一審判決認定受賄的事實不清,必須對這個焦點問題全面核實。
李來虎兩次提出上訴,而襄垣縣檢察院則兩次提出抗訴,理由是襄垣縣法院的判決過輕。李來虎的家人則表示,襄垣縣檢察院的受賄指控本來就是莫須有的,而該院還死死咬住這起案件,意圖要求法院重判李來虎,是明顯帶有報復意味。李來虎的家人則表示,襄垣縣檢察院有人向他們提出,只要拿一筆巨款,就可以不追究李來虎。而記者經過調查發現,該案明顯事實不清,襄垣縣檢察院確實存在惡意公訴的行為,其用意究竟是什么,仍需要進行詳細調查。
投入近200萬助瀕臨倒閉煤礦起死回生
直到昨天,山西省長治市襄垣縣的李建峰仍在為其父親李來虎的一起案件而申訴奔走。李來虎曾被任命為襄垣縣下良鎮一家村鎮聯辦煤礦的礦長,但2012年他卻被襄垣縣檢察院指控犯有受賄罪,并已經兩次被襄垣縣法院認定罪名成立而獲刑。李來虎及其律師則認為,李來虎的行為完全不是受賄,只是一個平常的經濟往來。真相究竟是什么,記者進行了詳細調查。
根據襄垣縣下良鎮(1998年時為下良鄉)政府的任命,1998年,李來虎被任命為下良南橋堙煤礦礦長,這是一家村鎮聯辦的煤礦。李來虎的家人說,據他們了解的情況,當時該礦已停產多年,欠銀行貸款百萬余元,資不抵債,無人管理,且各種手續均已過期,是一座面臨被注銷的倒閉礦。而在李來虎接手后,他自籌資金開始進行改造,先后投入的資金達190余萬元。經過4年發展,南橋堙煤礦起死回生。而就在這4年中,雖然被政府任命為礦長,當時的下良鄉政府沒有投資過一分錢,也沒有給李來虎發過一分錢工資。
雖然煤礦起死回生,但并沒有就此走向繁榮興盛。到2002年,南橋堙煤礦依然沒有擺脫虧損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經過鄉政府和李來虎的努力,終于找到了新的承包商。范文明、曾云權等人成為承包者,此時李來虎則依然擔任這座煤礦的礦長,負責日常管理、生產安全等事務,經營權則已經交由承包人。2008年,范文明又和曾云權簽訂了轉讓合同,下良南橋堙煤礦最終全部轉讓給曾云權。在這種情況下,2008年5月底的一天,李來虎找到范文明提出,煤礦已經轉手,范已經獲取了幾百萬差價,而自己為這個礦之前的經營也傾注了大量心血和資金,因此希望范可以返還給自己50萬。
很快,范文明安排下屬將50萬元轉給了李來虎,錢打入李來虎的大兒子李建剛的賬戶。僅僅過了幾天,曾云權又為依然擔任礦長的李來虎購置了一輛本田CRV越野車,主要目的是方便李來虎的辦公。因為按照之前下良鎮與范文明、曾云權等人達成的協議,雖然煤礦由他們承包,但李來虎最初是由政府委派過來,因此礦長職務仍由李來虎擔任,李來虎負責煤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因為李來虎持有礦長資格證書,對煤礦日常運行、安全生產比較在行。
合法追討投資款卻被認定受賄
南橋堙煤礦最終有了承包者,進入了平穩運營的階段。但是李來虎沒有想到,4年以后,自己當年索要投資款、公家為其配備專車的行為竟成了“受賄犯罪”。2012年3月,襄垣縣檢察院突然將李來虎逮捕,理由是有人舉報李來虎“索賄”50萬元及一輛價值26萬的越野車。李來虎被羈押后,襄垣縣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要求其交代“索賄”的事實,對此李來虎一直沒有承認。
但是李來虎最終還是被襄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李來虎向范文明索取50萬,并向曾云權索取一輛本田CRV越野車。4年前的合理的經濟往來竟成為了“犯罪”,李來虎及其家人均不能接受這樣指控,李來虎的辯護律師也指出,檢方的指控缺乏依據,李來虎的行為明顯不是索賄。此外,李來虎也不是受賄罪的構成主體,李來虎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然而,
2012年10月26日,襄垣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方的指控成立,李來虎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對于這個判決,李來虎堅決不能認同,很快向長治市中院提出上訴。就在李來虎上訴后不久,襄垣縣檢察院竟然提出了抗訴,認為襄垣法院的判決量刑過輕。很快,長治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襄垣縣法院的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長治中院的發回重審意見中明確指出,一審判決認定收受的50萬元賄賂款屬于事實不清,應該核實清楚。索取越野車同樣事實不清,應該充分查明。
經過襄垣縣法院的第二次審理,2013年11月,該院又做出判決,依然認定李來虎構成受賄罪,但檢方指控的索取越野車的事實缺乏證據,不予認定。最終判處李來虎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對于這個判決,李來虎依然不能認同,再次向長治市中院提出上訴。直到目前,長治市中院尚未作出二審裁定。
然而就在李來虎上訴后不久,襄垣縣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認為襄垣縣法院不認定李來虎索取越野車,屬于放縱犯罪。且10年6個月的刑期過輕。一個本來事實很明顯的案子,襄垣縣檢察院從最初辦案到提起公訴,再到法院判決后兩次抗訴,其行為令人覺得匪夷所思。
鄉政府前負責人證實當事人自行投資救礦
這樣一起本來并不復雜的案子,卻經歷了一波三折,襄垣縣檢察院、法院的行為怪異不尋常,讓人難免不懷疑其真正動機。就案件本身來說,李來虎的行為究竟是不是受賄,并不難查清。在案的證據顯示,時任下良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鄉長等多名負責人均證實,李來虎在1998年被任命為礦長時,鄉里沒有投入一分錢,該煤礦的生產經營均由李來虎自行籌集資金。這些官員的證言與李來虎所提出的情況完全吻合,且這些官員都是當時安排操辦李來虎接管煤礦的官方負責人,其證言當然十分可信,具備很高的證明效力。李來虎提供的賬冊等記錄也能充分證明,他為這個煤礦的經營投入了近200萬資金,他向后來的承包者要求返還投資款,自然也是完全合理的。
然而,這些證明力極高的證言,襄垣檢察院、法院卻視而不見。記者查看襄垣縣法院的兩次判決書發現,認定李來虎構成受賄罪,是因為范文明、曾云權等人作證稱,他們簽訂了轉讓合同,只需要作為礦長的李來虎簽字、蓋章即可。但是李來虎故意拖著不辦,并借此提出只有給了他錢,他才會簽字、蓋章。在萬分無奈的情況下,范文明給了李來虎50萬元,曾云權給李來虎買了越野車。判決書顯示,范文明、曾云權指認李來虎索賄,全部都是口頭提出。襄垣檢察院也沒用提出李來虎索賄的證據。
而李來虎確實收到了范文明的50萬元以及越野車,但李來虎明確表示了這些獲得這些錢物的依據。其抗辯有理有據,但是卻沒有被襄垣檢察院、法院認同。襄垣檢察院憑借完全一邊倒的口供和形式上說得過去的物證,就指控李來虎涉嫌受賄罪。而襄垣縣法院拋棄其公正、獨立的立場,同樣偏聽偏信,判決李來虎有罪,其判決明顯屬于枉法裁判。
檢察院借辦案索取巨款
事實非常明顯且簡單的案子,襄垣縣檢察院為何要強行辦案和起訴,李來虎家人稱,就在李來虎被襄垣縣檢察院羈押后,襄垣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郝國宏托人帶話稱,只要把50萬退還給范文明,再給郝國宏100多萬,這件事就可以解決。否則肯定要重辦李來虎。對于這種敲詐勒索,李來虎的家人明確拒絕,“明明是無罪的,為什么還要給他們錢?”
對于這個說法,郝國宏拒絕回應。但是縱觀這起案件可以看出,襄垣檢察院從一開始辦案就存在很多怪異不能解釋的地方,由此看來,李來虎家人指責郝國宏并非毫無依據。而襄垣縣有多名煤礦老板告訴記者,他們在202年前后都遇到了和李來虎一樣的遭遇,是在向襄垣檢察院交了很多錢后才沒有被公訴和判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襄垣縣檢察院故意制造錯案,并借機勒索巨款的行為已經非常明確。目前,李來虎的二審裁定依然沒有作出,李來虎的家人表示,只要再次被判有罪,他們將堅持申訴,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并將向山西省紀委、山西省檢察院、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襄垣縣檢察院有關人員的貪贓枉法行為。
這起案件最終將走向何方,記者將持續進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