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浙江高院對張高平叔侄冤案的重審宣判,讓人們對司法機關公平公正依法辦案的信心大增,也讓更多的人認識到程序正義、陽光辦案對每一個公民、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多么的重要。
然而在承德檢察院,一樁經公安機關依法偵結完畢的涉嫌詐騙罪案件,在移送到承德檢察院后,一年多過去了,檢察機關除了一次責令公安機退回補充偵查外,再也沒有任何動靜,既不起訴也不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如同按了暫停健,又如同消失了一般,悄無聲息。而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最晚也必須在一個半月之內做出決定。
前不久,記者對此事進行調查時,承德檢察機關的答復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其在要求公安機關退查過程中玩出的“郵寄退卷”以及作為一個監督機關在被監督機構面前表現出的很不應該的心虛更令人有點啼笑皆非。
1000萬的詐騙案
說起自己被騙的經歷,北京中熒亨達投資公司的董事長安長山一臉無奈。2010年,經朋友介紹,安先生認識了時為承德市東大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高常清。不久,在當年6月12日,高常清以公司“急需要資金為工人發放工資”為由,向安先生借款1000萬元。
“1000萬對于一個房地產公司來說應該是一筆很小的錢,哪個公司也有錢緊的時候,當時沒多想就借給他了。”回憶當初決定借錢給高的情景時,安先生仍然后悔不已。
在此后的一年多的時間里,安先生一直陷于忙于追債的被動中。“高給我們債務抵押的東西,要么已經抵押給銀行,要么就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別人的。”安先生說。
連安先生自己也記不清存在自己手機里的高常清的電話有多少個了。“為了躲債,他的電話經常換。被我們找到新的號碼,沒過幾天就又換了,接著又是一輪找與追的輪回。”安說。
直到后來,安先生發現,承德東大房地產公司的法人早在高向自己借錢前一個月(5月17日)就已經換成了他弟弟高常城的名字。“不會被騙了吧?”安先生開始擔心起來。
2012年3月,因為長時間找不到高常清,安先生再次來到承德東大房地產公司。他驚訝地發現,東大公司的法人竟然又換了,已經不是高常清的弟弟而是另外一個人。這次安先生確定自己被騙。
另一個事實也讓他再次確定了自己的判斷。在此之前,河北省公安廳打黑辦,正在承德調查其他群眾舉報反映的高常清和其同伙的涉嫌犯罪事實,并把高常清一伙定為惡勢力團伙。2012年2月15日,承德市公安局指定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對高常清惡勢力團伙案進行偵查,由河北省公安廳派員督辦。
2012年4月,安先生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高常清涉嫌詐騙。之后,寬城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并把此案與正在辦理的高常清惡勢力團伙案合并偵查。
經寬城公安機關查明,安先生借給高常清的1000萬元巨款,在打到東大公司之后幾個小時便轉了出去,后幾經輾轉,還了高在澳門欠下的賭債。
雖然報了案,公安部門也把高常清抓捕歸案,但安先生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因為高常清本人早已負債累累,借自己的1000萬元肯定是還不了了。
訴與不訴的曖昧
錢打了水漂,涉嫌詐騙的人應該繩之以法。但接下來發生在檢察院的事情令安先生無比不解與氣憤。
2012年7 月2日,寬城公安局以被告人高常清涉嫌詐騙罪;高常清、薛云、高長生、吳靈波涉嫌尋釁滋事罪;高常清、王廣芝涉嫌騙取貸款罪、王利軍涉嫌強迫交易罪移送寬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因高常清涉嫌詐騙 1000萬,屬“數額特別巨大”,寬城滿族縣檢察院于 2012年7 月30日將本案報送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2年9月10日,承德市檢察院“從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分析認為,高常清構成詐騙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為了更好地查明犯罪,詳細列明了關于詐騙罪以及其他涉嫌罪名還需要進行完善證據的補查提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寬城縣公安局在一個月的規定期限內,根據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進行了補充偵查,完善了證據。
2012年 11月17 日,承德市檢察院以承市檢刑交訴( 2012)26 號交辦通知書的形式將本案交由寬城檢察院審查起訴,指出:為了不延誤對該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起訴,對認定事實比較清楚的尋釁滋事罪先行起訴,審查期間,關于詐騙罪再次由公安機關補充完善證據。
2012年 12月17 日,寬城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騙取貸款罪等罪名對高常清等人提起公訴。令安先生最為關心的高常清涉嫌詐騙的罪名卻不在其中。
檢察機關這樣起訴,相當于把高常清涉嫌詐騙1000萬元的重罪單獨從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中分了出來。這樣的做法非同尋常。
安先生在知道情況后,立即責令公司在承德的律師向檢察院問個究竟,為什么高常清涉嫌詐騙的罪行沒有起訴。令安先生無奈的是,律師在檢察院遇到不是推諉就是閃避。到了最后,一位躲不開的辦案人員向律師暗示:此案上面已經打過招呼了,知趣點就別問了。
此后,安先生就再也沒有得到檢察院關于高常清涉嫌詐騙審查起訴的消息了。
2013年3 月14日,由寬城檢察院公訴的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高常清惡勢力團伙案的其他案件(不包括高常清涉嫌詐騙罪)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以尋釁滋事罪和詐騙貸款罪判處高常清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之后,高常清及其他被判刑人員又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3年7月10日,承德市中院撤銷了寬城縣法院的判決,責令其發回重審。
高常清涉嫌詐騙案,從2012年7月2日公安機關向寬城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寬城縣檢察院報送承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已經過去了一年多了,即使從寬城公安局完成承德市檢察院責令完成的補充偵查算起,也已經過去了9個月,檢察機關分開起訴的其他案件已經到了二審。
而這么長的時間里,被分離出來的高常清涉嫌詐騙的案子卻如同消失了一般無聲無息。檢察機關是國家唯一的公訴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管如何,不管是起訴還是不起訴,總得有一個決定,總得有一個說法。
但是現在,沒有人知道,承德市檢察院對這個案子是起訴還是不起訴。
因為如果起訴,案子會自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被害人自然要被通知出庭。而如果不起訴,檢察機關應該向公安機關還有受害人送達不予起訴決定書。對此,不管是主辦此案的寬城公安機關,還是1000萬元巨款被騙的安先生都異口同聲地說沒有收到。
那么承德檢察院到底對此案做何打算?難道要這么一直不清不楚的曖昧下去嗎?這樣拖下去對檢察機關會有什么好處嗎?
7月初,記者到承德市檢察院就此案進行了解,問及此案目前的進展以及檢察機關對此案起訴與否的態度,承德市檢察院給出了一個加蓋公章的回復。
回復稱:“公安機關補充偵察結果上報后,經再次審查,補查提綱列出的關于詐騙罪的相關問題仍未查清,考慮到該案其他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量刑較輕且羈押期限也較長,為了不延誤對其他涉案事實及其涉案人員的起訴,從級別管轄的角度由寬城縣檢察院對認定事實比較清楚的尋釁滋事等罪先行起訴,審查期間,關于詐騙罪再次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完善證據。經了解,目前關于認定詐騙罪的證據仍然達不到充分”。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對案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起訴條件的向法院提起公訴,對達不到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不予起訴,這符合法律規定。并不是偵查機關移送的所有事實和罪名都不經審查分析地一并起訴。就該案來講,檢察機關對高常清構成詐騙罪認為證據不足,但不代表高常青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一關系,如果刑法不調整也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予以調整。”
把承德市檢察院對記者的回復歸納為一句話:此案經過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這樣的回復應該說是非常明確,但是事實卻并非如檢察院的回復那樣明確。在回復過去一個月后,記者又向此案的被害人和主辦此案的公安機關――寬城縣公安局進行了求證,得到的答復仍然是:沒有得到承德檢察院對此案的不予起訴決定書。
對于此案,承德市檢察院到底是起訴還是不起訴呢?沒有人知道。一切又回到了令安先生困惑異常的原點。
貓變鼠的檢察院
又一問題也隨之而來。在承德市檢察院對記者的回復中可以看出,關于高常清涉嫌詐騙案,檢察院已經責令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記者向寬城縣公安局進行求證,寬城公安局負責刑偵、主辦此案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案從開始向檢察機關移送到現在為止,寬城縣公安局只收到承德市檢察院的一次正式退回補充偵查。要求的補充偵查提綱,寬城公安局已經按照其要求的補充偵查提綱完成了補充偵查并向承德市檢察院提交,之后,再也沒有收到承德市檢察院的正式補充偵查要求。
就此事,記者再次征詢承德市檢察院。承德市檢察院的答復是:因該案送至承德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為提高訴訟效率,盡快查清事實,從便利公安機關偵查的角度考慮,寬城檢察院于 2012年11 月27日將高常清涉嫌詐騙刑事卷宗及退補提綱通過機要郵寄給寬城公安局。
對此,寬城公安局負責刑偵、主辦此案的相關負責人也坦承確有此事。“他們是給我們郵過來了,但是我們沒有收,又叫他們的人給拿了回去。我們和寬城縣檢察院相隔不到500米,退案需要郵寄,這不是笑話嗎?”王寧不滿地說,“這個時候檢察院已經把高常清涉嫌詐騙罪單獨分出,起訴其他的案子,這是明顯不合規的,這樣退回來的案子我怎么敢要。”
寬城檢察院與寬城公安局直線距離亦不足500米
事實上,檢察院的這次回復也已經和上次的回復自相矛盾。在第一次答復中,承德市檢察院已經認定公安機關完成了兩次補充偵查,而在對記者的第二次答復中看出,第二次補充偵查沒有被公安機關接受,自然也談不上什么完成。
承德市檢察院在第二次回復中再三強調:2012年 11月17 日,寬城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騙取貸款罪等罪名對高常清等人提起公訴后,寬城縣檢察院辦理此案的辦公人員、公訴科科長、主管檢察長以及檢察長多次通過不同渠道通知寬城縣公安局對高常清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繼續進行偵查。寬城公安局均未予答復。
2013年 3月13 日,承德市檢察院將高常清涉嫌詐騙的偵查提綱送達寬城檢察院,寬城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來取偵查提綱,并再次要求公安機關對高常清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寬城公安局又未予答復。
“檢察院和公安局是什么關系?是貓和老鼠的關系,檢察院是監督公安機關的。法律規定,檢察院的退偵補查決定,公安機關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安機關不僅沒有權力拒絕檢察機關的退查決定,還要按照檢察機關提出的補查提綱一個個地去落實。
怎么現在公安機關一不接受你檢察院就乖乖拿回去?只能說明你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是有問題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要不然你怎么會在被你監督的機關面前那么畏畏縮縮的呢?怎么會由貓變成耗子了呢?”在看了檢察院給記者的兩次回復后,中國刑訴法的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的洪道德教授認為,發生這樣的事非常可笑。
錯在根子上
洪教授認為,公安機關有充分的理由拒絕檢察機關的退查有充分的理由。而檢察院兩次給出前后矛盾的說法,是想用一個錯誤掩蓋另一個錯誤。因為“檢察院把這個案子從分開起訴開始,從根上就錯了。”
洪表示,承德市檢察院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漏洞百出,錯誤連連。
首先,高常清涉嫌的詐騙罪及其與團伙的其他涉嫌罪名,是一個整體,分開起訴本身就是一個錯誤。“只有在高常清涉嫌詐騙罪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才可以分案起訴。”
其次,退一步講,即使是高常清涉嫌詐騙無法查清,但是承德市檢察院的這種分案的方法也是不對的。“檢察院的解釋是,這樣分是為了避免羈押期可能超過其他嫌疑人可能判的刑期,這樣的說法太冠冕堂皇了,根本站不住腳。如果你怕超出羈押期,你可以改變他們強制措施,比如改為司法保釋,但根本不能分案。而且這種分案是絕對不對的,檢察院如果是分案,也是分人而不是分事。也就是先把其他幾個人先起訴了,而把高常清涉嫌的所有罪名放在一起起訴。”
第三,事實上,檢察機關的再三強調多次向寬城公安機關退卷要求補充偵查,本身就說明這個案子還有查清的可能。
“你現在既然已經向寬城公安局提出了第二次退查,而且還沒有進行完,這不就是說明你認為還有機會查清,無法查清不是最后結論嗎?還有一步你沒有走完呢?如果你相信退回去還不一定查清,那還退什么!”
在指出了承德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此案的一系列錯誤后,洪道德表示,此案的關鍵還在于,承德市檢察院必須對分離出來的高常清涉嫌詐騙的案子盡快做出起訴或者不予起訴的決定。
“你既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但不管是起訴還是不起訴,都需要做出決定,需要有書面的文件。”洪道德表示,對于這個被違法分離的案件,承德檢察院唯一的正常做法就是起訴。
“如果他們不起訴,一直拖下去。受害人可以到承德市紀檢委、行政監察機關、人大,或者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去反映辦理此案檢察官的問題。這么明顯的違法,違反程序,一定有問題!”洪教授斬釘截鐵地說。( 苑二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