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黨的十七大報告第一次提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再度強調“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然而,在廈門發生陳水總公交車縱火案后,記者接到爆料稱,在晉中市長凝鎮峪壁村村民李三牛(本名李義茂)自2011年“圣誕節”以來,曾30余次到百草園養殖合作社肆意破壞,并揚言攜帶炸藥與該養殖社人員同歸于盡并將員工毆打致傷。”最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爆料人張某稱,當地公安機關對李三牛的行為一再漠視,導致其氣焰愈加囂張。隨即,記者一行驅車前往晉中市進行調查采訪。層層剝繭抽絲下,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
圖一:百草園養殖合作社牛棚馬圈被“李三牛”破壞后的現場
緣起:招商再“毀商”
距離太原市約30公里的晉中市榆次區一個簡易的養殖大院中,記者一行見到了爆料人張某,年逾五十的張某戴著一副金絲眼鏡,用簡練的語言向記者描述了事實的經過。
2011年5月,在晉中市榆次區長凝鎮大力推進招商引資的背景下,張某及其合伙人滿懷赤誠之心在峪壁村投資興建了“晉中百草園養殖專業合作社”。
在張某與村委會簽訂的《荒地承包合同》中顯示,“為了有效地開發利用荒山荒坡,提高村集體經濟效益,經四議會研究決定,將位于村菜拔溝口的荒地承包給張某用于農業開發利用。”
然而,正當信心滿滿的張某準備帶領村民養殖致富時,“2011年12月25日上午,村民李三牛趁我們到鄉政府辦事時,到我們的養殖場肆意破壞,并將圍墻推到、大門鑿毀、房屋及用電設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毀壞,圈養的山羊給合作社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談及至此,張某潸然淚下,并告訴記者,“沒想到的是,這僅僅是個開始。”
圖二:“李三牛”破壞百草園養殖合作社并毆打合作社工人
據知情人士稱,自2011年12月末至今,一年半多的時間里,李三牛先后三十余次在 按照鎮長的說法,當地的最高補償標準為300元一棵棗樹,近50棵棗樹的價格也就是1.5萬元,那么,李三牛要求的12萬元的棗樹補償是否合理呢?
記者查看了國家規定的補償標準,其中31年的棗樹補償標準為680元,也就是說,養殖場最高的補償金額不足3萬元。
張某告訴記者,“這47棵棗樹中,不但有粗有細,還有不少是野生的棗樹,而且棗樹被砍了,也是經過村委會同意的,由村委會派人砍的。”
同時,記者注意到,在上述《荒地承包合同》中,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長凝鎮峪壁村村委會還與張某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甲方(即峪壁村村委會)的權利和義務”第三條約定“在租賃期內,甲方有義務約束己方人員不得在乙方場地無理取鬧,如遇糾紛時應積極協商處理。”
“雖然合同已經明確了,但是村委會的義務并未完全履行,否則,李三牛也不至于30多次到我們養殖場來肆意搞破壞。”張某直言,造成李三牛頻繁破壞養殖場的背后,是公安機關與村委會的不作為,助漲了李三牛的囂張氣焰。
圖三:“李三牛”數次對拆墻砸玻璃
揚言與養殖場同歸于盡
在張某提供的反映材料中,張某表示,“我為此多次向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長凝鎮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以種種理由推諉,不予處理,縱容李三牛更加頻繁地干擾破壞養殖經營,并攜帶鋼釬等物品,毆打我們養殖合作社的工人。”
張某稱,“李三牛的破壞行為派出所一直不予處理,期間養殖場工人雖有制止,但因為他攜帶工具,并有打傷工人的先例,也沒人敢上前。最令人擔憂的是,李三牛稱其背包中有炸藥,并要與我們同歸于盡。”
參與協調此事的知情人向記者表示,“李三牛身上確實背著包,說有炸藥、同歸于盡的話,但包里裝的是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據被打工人回憶,“6月7日那天,李三牛到養殖場見到羊就打,我上去拉,他就打我。”該人士向記者展示其被打部位的傷口和醫院的診斷書,“當時報了警,來了兩個小警察,其中一個站了會兒就走了,另一個也只是象征性的攔了攔他(李三牛)。”該人士稱,當時警察有在一旁錄像,
在養殖場內,推到重新壘砌的院墻、破碎的窗戶、屋舍外的漏洞......一片狼藉的景象展現在記者眼前。張某告訴記者,這些都是李三牛30余次破壞的成果。
隨后,記者一行來到長凝鎮派出所,派出所所長李某正在忙于打游戲中,辦公桌上擺著書法毛氈和毛筆。他得知來以后向記者表示:“這些東西都在調查、了解、核實。”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李三牛肆意毀壞養殖場的行為至今已有一年半多的時間,被打工人目前仍是傷痕累累,公安部門卻仍在核實。
長凝鎮派出所副所長郝某表示:“打人的事我們正在調查,但經過我們局里的復議,我們認為們李三牛的行為不構成損害公私財物。”
副所長郝某稱,“你們可以到市局里面調案卷,通過市局可以看到所有的案卷以及我們的調研情況。”
按照所長李某提供的電話,記者撥通了市局某領導的電話,但該人士以昨夜沒睡好,下班時間要休息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在張某提供的材料中,包含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及復議決定書,在不予立案通知書中顯示,“張某提出控告李義茂(即李三牛)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經審查認為,該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在復議決定書內,又將此事定性為“民事糾紛”。
那么,榆次分局的判斷依據是什么呢?
圖四:距老張養殖場不到3公里的人民公安-榆次區長凝鎮派出所
派出所所長稱“李三牛的行為屬民事自救”
“李三牛一而再再而三的來養殖場肆意破壞,不但使我們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精神上也飽受折磨,但是公安局就是不管,也不處理。”張某表示。
對于李三牛破壞財物時是否攜帶炸藥一事,副所長張某稱“如果他有炸藥、有槍支,我們不管,那就是我們失職,養殖場只要有證據,我們就會勇于承擔責任。我們和李三牛沒有任何利益關系,只是按照我們調查的一些事實,進行分析判斷。”
據爆料人張某稱,李三牛每次進行破壞都帶著鋼釬、鐵錘等工具。而這一說法,兩位所長并未反對。
副所長向記者表示:“2011年12月末,我們接到了張某的報案,開始進行調查,后經了解,張某的養殖場在圍墻建起來后,并未取得土地變更手續,也沒有城建部門的成見審批手續,屬于私建的養殖場,老百姓的合理補償也沒有,所以經過調查取證,及相關領導的請示匯報,認為李三牛行為不屬于損害公共財物。”
另一邊,張某及長凝鎮鎮長郭某均向記者表示,相關的手續一直都在辦理的過程中。而按照該人士的說法,張某等人的養殖場不在公安機關保護的人民財產的范圍內。
同時,副所長張某認為,李三牛行為屬于民事自救。那么,什么是民事自救呢?
據了解,自救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是指權利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人,在國家機關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實現自己權利的行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三種不同的定義。
是指權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權利或恢復原狀的行為。
是指權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為社會公德、習慣和公序良俗所認可的手段,保全自己的權利并使之恢復原狀的行為。
3、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身的權利,在情況緊急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救助的條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毀損或拘束等強力影響,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針對民事自救的三種行為,記者致電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他認為,自救行為在我國刑法當中并無明確規定,現在僅僅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而民事自救的目的均是以保全自己的權利并使之恢復原狀為目的。
顯而易見的是,李三牛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暫且不論,但其行為卻是以毀壞、破壞為主。更令人詫異的是,47棵棗樹,李三牛要求賠償12萬元。
專家觀點:“李三牛行為已構成犯罪”
上述金臺律師事務所陳律師認為,李三牛行為已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實巴交的張某投資發展合作社,確被刁民“李三牛”折騰的心臟病住院手術兩次。一心想解決問題的郭鎮長無奈鞭長莫及,行政不能干預司法公正。求助為人民服務的派出所,無奈出警不處理。榆次分局一紙決定讓老張憤怒無助。
原標題:阿山西晉中:村民肆意毀壞“私產”派出所所長稱屬“民事自救”
來源:中國網http://legal.china.com.cn/2013-08/16/content_29740508.htm
(責任編輯:村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