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航空法專家、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律師就在網上追蹤韓亞航空客機失事事件的最新報道。
“索賠要么選擇我國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要么選擇《蒙特利爾公約》。”張起淮律師介紹說,《蒙特利爾公約》是為了統一各國的規則和標準制定的國際運輸規則,有比較大的管轄范圍,中、美、韓三國都是公約締約國,現在中國乘客乘坐韓國航空公司的航班在美國失事,已經是國際運輸問題,完全可以依據《蒙特利爾公約》來主張權利。
賠償標準更高
張律師表示,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進行索賠的優勢首先是賠償數額相比各國自行制定的標準更高。“1999年公約制定時規定了第一梯度10萬元特別提款權,只要是乘客在飛機上出現傷亡事故產生損失,承運人就要承擔責任。在沒有計算出賠償數額時,就有這10萬元特別提款作為保障。而且特別提款權的數額每5年調整一次,這些年來,隨著國際經濟發展,特別提款權已經調整到近12萬元,經過貨幣換算之后,大概在140萬元人民幣左右。”
更重要的是,如果最終確定為責任事故,《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沒有賠償限額。也就是說,受害人能計算出多少合理損失,責任人就都要賠償。現在看來,韓亞客機失事不是因天氣原因所致,也并非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應該是責任事故。
由于三個國家都是締約國,受害者可以權衡三個國家的賠償標準和案例來選擇最高的來主張賠償數額。而如果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索賠項目都是實際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且個別項目可能會有限額。
《蒙特利爾公約》還有個先予給付的規定,運營方要先拿出部分費用解決死傷者的費用,否則漫長的訴訟可能是受害者無法承受的,會造成二次傷害。
基于以上因素,張起淮律師認為,選擇《蒙特利爾公約》作為索賠依據應該是比較好的選擇。
張律師表示,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也會造成不同的結果,賠償主體可能會不同,如果是無責事故,賠償的就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如果認定為責任事故,賠償可能會帶有懲罰性,在賠償項目和數額上也可能“就高不就低”。
幸存者也可主張賠償
張律師介紹說,在死傷者賠償過程中,一般會按照幾個因素來考慮,首先是死者的年齡。目前遇難的兩個學生都是“90后”,很年輕,死亡賠償金按照歿時至70歲來計算,這將是賠款中最多的部分。此外就是參照收入進行賠償,但是兩個遇難學生似乎還沒有收入來源。而此案中的喪葬費、傷殘賠償等可能會相對較高。最后是精神撫慰金,雖然《蒙特利爾公約》中沒有涉及精神賠償,但也沒有禁止,仍然可以主張。
“目前,大家關注比較多的還在死者身上,其實《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包括了人和物,也就是說,不僅是死者、傷者,還有那些沒有受傷的乘客所承受的誤機損失、精神損失、行李損失,甚至托運的貨物出現損失同樣可以主張賠償。”
張起淮律師表示,依據《蒙特利爾公約》,受害人及家屬在中國、美國、韓國都提出訴訟,在美國訴訟賠償可能會更高,但訴訟成本也會較高。
“根據以往的國際案例,在美國發生的影響重大的空難和道路交通事故,美國政府一般會出面干預,要求責任公司或責任人加大賠償力度,用超額的賠償減少訴訟和糾紛。所以美國空難后幾乎沒有訴訟。韓國總統也已公開表態盡一切努力處理善后事宜,估計韓國政府也會進行干預。”
張起淮律師預測,此次空難事件達成調解的可能性很大,同時也要提防和反對不同國家的受傷乘客不同賠償標準的可能。
家屬不要輕易簽署文件
張律師說,空難受害者家屬及傷者目前當務之急并非自己去找尋空難責任的證據,而是尋求專業人士幫助,找出主張賠償的依據和國際空難的賠償先例,并在心理上有個賠償數額的預期。雖說人死不能復生,痛苦無法消除,但合理的賠償或多或少可以作為一些安慰和補償。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死難者家屬不要輕易簽署承諾。之前有過先例,有的家屬在空難發生后,看不懂英文文件表述,就草率簽署相關文件,導致放棄了一些應有的權利。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歐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