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訊 2012年,湖南省檢察院在全省全面推行“選任委員會”選任人民監督員方式,得到湖南省委的充分肯定。省委書記周強在《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情況報告》上批示:“省人民檢察院選任人民監督員的做法很好,對于促進公正司法很有意義。望積極探索,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作用”。
創設了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的“株洲模式”
作為外部監督制度,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必須具備主體上的分開、利益上的無涉和管轄上的不及。為此,在選任方式的設計上,首先,把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拿到檢察機關之外,由黨委牽頭在檢察機關外部成立人民監督員工作委員會和選任委員會,由政法委書記擔任主任,檢察長、政法委副書記任副主任,工青婦等有關單位的同志擔任成員,領導全市人民監督員工作。在工作委員會下面成立由工作委員會成員以及法學教研機構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工人和農民代表組成的選任委員會,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解任工作。其次,針對原有制度對人民監督員的任職條件和選任程序的設計,從制度上將最基層最廣泛的社會民眾排除在外,不能體現“司法民主、人民參與”的特點,改變過去由單一的組織推薦方式為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讓符合條件的具有社會責任感的普通群眾即使在沒有組織推薦的情況下,也有機會通過自薦參與選任,符合人民群眾的心聲,體現了制度的本質特征。社會各界群眾206人報名,實際選任82人,其中來自鄉鎮、街道、民營企業等基層組織的占74%。這一選任方式后來被媒體稱為“株洲模式”。
正確評估與全面推行
2011年,湖南省檢察院對在株洲開展的“選任委員會”選任人民監督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進行了質量評估,評估報告得到了高檢院的肯定,被《人民監督專刊》刊發。改革試點取得的成功堅定了湖南省檢察院黨組在全省全面推行“選任委員會”方式選任人民監督員的決心。2012年初,湖南省檢察院黨組將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作為檢察機關落實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一項具體舉措來抓,并在湖南省第十三次檢察工作會議上,對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向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內司委專題報告得到支持后,湖南省檢察院根據高檢院的規定和株洲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改革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湖南省檢察機關選任人民監督員工作實施方案》,印發全省執行。目前,湖南省檢察院及常德、婁底、邵陽市檢察院已完成了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長沙、張家界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已經確定,頒證大會將于近日召開,其他各市州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已經確定,有的正在組織考察,有的已進入公示階段。
選任效果與監督剛性
選任的人民監督員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在選任改革前,選任的人民監督員大多數是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沒有一人是來自基層的普通群眾,民意代表性不強,組織化、官方化傾向化明顯。同時,人民監督員多是單位領導或法學專家,都有繁重的專業工作或公務,參加案件監督沒有時間保障,影響了監督時效。而選任改革后,選入人民監督員隊伍的普通群眾占了較大的比例。從114名湖南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從的構成情況來看,人民監督員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報名方式方面,個人自薦的82人,占71.9%,組織推薦的32人,占28.1%;性別方面,男性71人,占62.3%,女性43人,占37.7%;年齡方面,從20歲到70歲的各個年齡段的都有,年齡最小的27歲,最大的71歲;民族方面,來自土家族、苗族等7個少數民族的17人,占14.9%;文化程度方面,既有博士后,也有高中學歷者,本科及以上學歷的89人,占78%;政治面貌方面,中共黨員64人,占56.1%,民主黨派成員20人,占17.5%;代表、委員方面,省、市、縣三級代表、委員42人,占36.8%;來自基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治組織的基層代表69人,占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