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某回答審判長提出的問題
中國日報網9月6日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自2008年8月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全國首批量刑規范化改革試點單位以來,在福建省高級法院的指導下,在市委政法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以及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圍繞量刑結果公正均衡、量刑程序公開透明兩個改革目標,不斷更新觀念,逐漸統一認識,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量刑規范化,就是規范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刑罰裁量權,同時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主要體現在定罪和量刑分離,實現量刑的獨立性。量刑透明化,規范制度化,對法官有監督作用。當庭計算量刑,避免法官因為主觀意識帶來的量刑差距過大。同時,量刑規范化,判刑有據可查,對于被告人及其家屬的不解,法院可以按照規定更好的給予指導和解釋。
9月5日,中國日報網記者走進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旁聽“陳某搶劫案”的審判過程,實地感受“量刑規范化”的應用效果。被告人陳永鑫為籌資吸毒,偷竊價值450元的中華牌香煙和100元的紅包,得手離開現場時被被害人許某發覺并呼救,周圍群眾王某趕至協助抓捕,被告人陳某在抗拒抓捕的過程中奪下王某的手機不讓其報警,同時踢踹王某,造成其輕傷。最后被趕來的群眾們制服。歸案后被告人陳某拒不認罪,贓物和贓款被同時繳獲并已發還給被害人許某。
思明法院認為,被告人在偷竊未遂的情況下,踢踹王某和阻止報警,已經從偷竊罪轉成了搶劫罪。在這一點上公訴人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雙方都沒有異議。在“定罪”環節之后,進入“量刑”環節,就量刑的問題展開辯論。思明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于意識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綜合以上量刑加減因素,當庭計算出被告人應該判刑三年零一個月的有期徒刑和3000元罰金。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該量刑是雙方和法官當庭按照規定計算得出,所以公訴人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雙方都表示能接受,被告人也接受態度良好,可以理解量刑的規范和原因。這充分說明法庭審判公開公正,量刑規范化在審判過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公訴人在闡述被告的犯罪事實
量刑公正與量刑公開是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兩大目標,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廈門市兩級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試行工作在原有的基礎上不斷推向深入,取得了上級領導的肯定和廈門各界群眾的支持。由于統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驟、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并分別明確了各罪名的基準刑確定方法,使得不同法官的量刑尺度得到最大限度的統一,有效地減少了案情相近或相似案件量刑結果的不正當差異,較大程度地實現了量刑均衡。試點期間,15個試點罪名案件的總體量刑結果與試點之前相比較,實現平穩過渡,審判質量和效率穩中有升。基層法院一審試點案件上訴率為12.34%(以往同期為16.56%),二審案件發改率為10.02%(以往同期為12.12%),均呈現穩中有降的態勢;試點案件中,單純因量刑問題被二審法院改判的從以往同期的5.31%下降至2.11%,且未發生反應量刑偏輕偏重的申訴、信訪現象。與此同時,雖然因規范量刑而導致個案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但試點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由試點之前的29天縮短為27.5天,審判效率未受影響。
量刑改革是一道世界難題,只有充分認識到量刑公正的相對性和復雜性,才能實事求是地制訂具體操作規則,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地把規范化改革推向前去。量刑規范化改革在解決量刑量化標準的同時,強調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既充分地保障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也方便人民群眾和法院內部的事后監督和評判,有效杜絕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極大地促進了司法公正廉潔。(記者:陳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