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泉州安溪縣,警方控制了買家(左)和她懷中抱著的被拐賣的男嬰。日前,在公安部統一指揮下,福建、四川、云南、安徽、廣東等9省公安機關同步開展集中抓捕和解救行動,徹底摧毀9個危害極大的拐賣兒童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355名,解救被拐賣兒童89名。新華社記者 王申 攝
打擊買方市場安置被拐兒童 法律亟待完善
在晉江市福利院育嬰堂,記者見到了20多名公安機關近年來解救的被拐兒童,由于一時找不到親生父母,他們只能被寄養在福利院里。有的已經在這里生活了三四年。
晉江市公安局民警楊添福告訴記者,公安機關破獲“2010.4.1”公安部督辦特大拐賣兒童案件時,在晉江解救了21名被拐兒童。盡管公安機關第一時間采集了他們的DNA信息輸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但迄今仍未找到他們的親生父母。
現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時,買方只要不阻礙解救或虐待被拐兒童,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處理方式難以有效震懾買方,在拐入地會有示范效應,客觀上導致買方市場長期存在,買賣兒童屢禁不止。”陳士渠說。
法律專家呼吁,應通過立法形式對于安置被拐賣兒童及打擊收買兒童做出規定,明確專門機構、專業人士扶養被拐兒童,為他們創造健康的成長環境,推動“購買被拐兒童罪”寫入刑法,有效打擊買方市場,從源頭鏟除該類犯罪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