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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嶼:公安機關違法辦案 檢察機關監督不力

2012-08-02 16:52: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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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在2011年2月7日(農歷正月初五)的一起因為交通引起的糾紛案件,當時對這起案件已經做出過行政處罰,該案本已經終結,然而一起簡單的治安糾紛案件公安機關三次變更罪名,至今都沒能讓當事人林志藏走出困擾。時隔一年多之后,當地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沆瀣一氣,再次對林志藏提起公訴。究竟是什么原因讓檢察機關放棄本應有的執法監督職責,成為公安機關的“幫兇”,坊間流傳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這起案件中“執法交易”是否真的存在?

  法律監督形同虛設,起訴書漏洞百出

  早在幾個月前,林志藏不滿公安機關對他作出的立案決定,寄希望于檢察機關能盡到法律監督的職責,以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

  然而在2012年7月18日,林志藏卻等來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書。

  這份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作出的莆秀檢公刑訴【2012】229號起訴書顯示: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志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0年4月7日退回補充偵查,2010年5月7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2010年6月7日本院再次退回補充偵查,2010年6月29日公安機關二次補查重報。

  先不說是否構成犯罪,僅從秀嶼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來看,就已經讓人啼笑皆非。案件發生是在2011年2月7日,2010年檢察機關就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莫非檢察機關未卜先知,在案件發生之前就已經定性?

  “一起簡單的治安案件,先后涉嫌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侵入住宅三項罪名,究竟是案情復雜,還是背后另有隱情,必須將我入罪?”林志藏百思不得其解。

  秀嶼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林志藏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刑事拘留……

  而在林志藏出具的一份拘留證上顯示,他確實于2011年1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刑事拘留,但涉及的罪名是聚眾斗毆。

  “秀嶼區檢察院你們到底有沒有看過案卷?還是看過案卷之后,貴院認為他不構成聚眾斗毆,又胡亂加了一個罪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林志藏覺得實在無奈。

  發生在春節的一起簡單糾紛

  事情要從2011年2月7日說起,同事韓立業開車載陳紅(化名,女,14歲)去親戚家拜年,因車輛無法通行問題發生沖突。按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反映:韓立業被吳建敏等人毆打并劃傷臉部,致輕微傷。后民警到現場處理,將韓立業等人帶去做筆錄,當時多人毆打韓立業致傷的人,只帶一人去做筆錄,對毆打的吳建敏等人沒有作出任何處理。

  作為陳紅的表哥,林志藏知道發生沖突后,因為離得不遠,為了弄清情況,并且擔心陳紅作為未成年人受到傷害,便與杜、唐前往事發地點討個說法,按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顯示:林志藏要求討個說法……之后,雙發再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都有輕微傷。

  在農村春節期間自己親人被別人毆打。作為他們的親人去討個說法也很正常的,但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讓林志藏萬萬沒有想到……

  當地公安機關介入下簡單案件愈發復雜

  事件發生后,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對該此事進行調查。2011年2月7日,秀嶼區公安分局以尋釁滋事受理案件,對當事人杜、唐進行調查,并于次日對兩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此后,杜、唐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莆田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行政復議暫緩申請,當時市局法制科同意批示暫緩執行莆公秀決字[2011]第00183、0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及時地把材料轉給秀嶼區公安分局要求暫緩執行,但秀嶼公安分局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依然強制進行了處罰。為了平息事態,妥善處理此事,被處罰人只好無奈接受了行政處罰。此事件本可按治安調解化解矛盾,原本以為本案就此終結,但更讓人感覺荒唐的事情發生了。

  治安調解符合構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求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治安調解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不可代替的優勢,大量由民間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帶有一定的偶然性,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大量的民間糾紛也不必要全部拿到人民法院解決,將大量的民間糾紛和矛盾化解在基層,特別是公安派出所,治安調解已經成為最主要的公安工作內容之一。因此,做好治安調解工作,進而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具有不可代替的基礎性作用。治安調解越來越顯示出更多的優勢,因此,無論從法律依據、社會需求,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治安案件適用調解處理,既是中華民族“以和為貴”傳統道德的傳承和延續,也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體目標相吻合。

  此事件本可按治安調解化解矛盾,但秀嶼公安分局對此事件不但沒有積極治安調解,并且選擇性辦案,單方處罰杜、唐二人治安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決定,本案也應就此終結。

  讓人感覺荒唐的事情發生了

  時隔幾個月之后,秀嶼公安分局對林志藏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又重新立案并進行上網通緝。于2011年5月31日,對林志藏發出《莆公秀(經偵)傳字[2011]00001號》的傳喚通知書,但傳喚通知書上經辦具體單位竟是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被通緝之后,林志藏在被迫無奈、無處安身的情況下,于2011年12月3日選擇了“投案自首”。

  之后,當事人被迫無奈只好向上級相關部門申訴,福建省公安廳介入此案,對此案多次提出明確異議并要求秀嶼公安分局糾正他們的錯誤行為,但秀嶼公安分局竟然不顧省廳的異議和要求,依然堅持了之前的決定。

  入罪之疑?

  從尋釁滋事到聚眾斗毆再到最后只能用非法侵入住宅,一起簡單的糾紛,竟背上了三個罪名,讓林志藏百思不得其解,導致林志藏精神即將崩潰,家庭面臨破裂。

  據一位看過案件材料的資深律師分析:

  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事件發生時公安分局對林志藏做過筆錄,也做過調查,證明林志藏是無辜的,首先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法律規定,尋釁滋事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等,并且破壞公共秩序。無事生非,無理生事…是法律處罰尋釁滋事行為的重點所在。事出有因而引發的糾紛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而在這次事件中,因為韓立業、陳紅等人與吳建敏等人因為讓車問題發生糾紛后受到傷害,唐和杜、林志藏為弄清事實,去找吳建敏理論,引發本案的發生。可見,此案件的發生屬事出有因。因此唐、杜的行為不屬于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與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完全不符。

  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

  再看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根據刑法第29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6之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私仇、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由聚眾行為和斗毆(互毆)行為組成。聚眾的目的是為了互毆,而非其他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具有互毆的故意。首先,林志藏等三人去找吳建敏是出于弄清情況的目的(起訴書也顯示,林志藏要求討個說法……),并且均未攜帶任何工具,因此可以看出沒有互毆的故意。最后有了身體接觸,但也無法構成聚眾斗毆。

  即使林志藏構成聚眾斗毆的行為,根據法律,聚眾參與斗毆的雙方的人數均在三人以上,對斗毆雙方均應當追訴。而只處罰一方,顯然有失公正,偏袒一方。

  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后看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2012年7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林志藏未經住宅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并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前面已經提到,林志藏等人是去找吳建敏討要一個說法,那么就是事出有因,這樣就構不成“無故”,更構不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且是有前因的才去討個說法,難道進了別人家后都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最后的爭執也是因為本是去找對方理論,而到了對方處受到了對方的攻擊后才引起相互毆斗。

  起訴書背后牽出神秘“知名人物”

  關于莆田市公安局和福建省公安廳提出的異議及糾正意見,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置之不理,為何依然一意孤行?明顯在法律規定上顯得牽強,莆田市秀嶼區檢察機關為何又要執意起訴?從這份起訴書的另外一個疑點上,也許能看出背后的故事。該案又一方吳建敏的背后,有一與此事件毫無關系的“知名人物”在充當操盤手。事件發生后,莆田坊間就有此傳聞,而該案的一波三折,是因為此操盤手的力推……。一起簡單的治安案件被反復折騰,秀嶼公安分局的個人領導為什么會對這一起并不復雜的案件揪住不放,積極配合案件另一方的不法要求,而且親自主持操辦該案,秀嶼公安分局執法目的不得不令人懷疑,當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又在哪里?

  違法辦案必將影響和諧穩定

  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對這樣一起交通引起的民間糾紛所作出的一系列執法行為,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

  “案件發生后,上海市福建商會高度重視。商會一位負責人說:“近年來,莆田市市委市政府、秀嶼區區委區政府為改善投資環境,吸收民營資本回歸做了不少的努力,商會為了經濟穩定發展,要求莆田市相關部門對此事件給予重視,妥善處理并協調,避免小事擴大化。商會也積極響應回歸投資的號召,為滬閩兩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然而此事件發生后,引起眾多在滬閩商極大反應。經濟發展的關鍵是法制的完善,而對地方經濟來說,地方法治環境則是招商引資的重中之重。”

  從此案一波三折的過程來看,難免讓人懷疑其中有“執法交易”。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如今,黨的十八大召開在即,確保社會大局和諧穩定,是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首要政治任務和重大政治責任,對這樣一起案件的違法處理,必將帶來越級上訪、聚眾上訪等安全隱患,從中透視的司法腐敗,也將給秀嶼區乃至莆田市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