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問減刑假釋新規 6類案件必開庭審理
防止“減刑過快” 減刑幅度更趨合理
問:1997年舊司法解釋中的“重罪多減、輕罪少減”規定,在實踐中一直爭議很大,新司法解釋對此是否進行了修改?
答:根據舊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三年;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
這樣規定不合理,也不符合現階段“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新司法解釋刪去了舊司法解釋中“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有關規定,使減刑幅度回歸到正常合理的軌道上來。
新司法解釋在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的同時,也體現了從寬精神,比如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也有從寬的規定。對減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條件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 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現象
問: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在執行中應當如何減刑?是否可以假釋?
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從而既嚴格限制此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時又給其留有減刑的空間和希望,激勵其遵守監管秩序,認真接受改造。
關于被限制減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釋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