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訊為保障互聯網信息的安全流動,世界各國都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將傳統法律延伸到互聯網,明確規定什么信息可以自由流動,什么信息則不能。
在韓國,1995年頒布的《電信事業法》提出對“危險通信信息”進行監管。2001年,再次頒布“不健康網站鑒定標準”和《互聯網內容過濾法令》,確立信息過濾的合法性。近年來又陸續制定了《促進信息化進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等法律規定,對在互聯網上散布淫穢色情信息、污辱誹謗和損害他人名譽、反復發送可誘發恐怖或不安情緒的信息、網絡賭博、發布對青少年有害信息等行為進行刑罰或罰款。
在日本,除了《電訊事業法》、《規范互聯網服務商責任法》、《規范電子郵件法》等專項互聯網管理法令,具體界定相關違法行為、網站的責任和義務等。此外,日本還通過《刑法》、《著作權法》、《打擊毒品犯罪法》等,明確規定“違法信息”包括色情淫穢、侵權誹謗、毒品交易、詐騙等。
在德國,雖然沒有統一的互聯網管理規定,但相關法律,如普遍性法律條款、《媒體服務國家協議》、《廣播電臺國家協議》和《通訊媒體法》等均適用于互聯網領域。特別是《信息和通訊服務規范法》明確了互聯網內容傳播過程中各個環節、相關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在新西蘭,2003年通過的《電訊(截收)法》,規定警察為開展調查科通過技術手段進入個人電腦,可對電子郵件進行過濾審查。警方根據案件調查需要,可以對單位或個人計算機信息進行調查。根據情報部門或警方要求,電訊公司、網絡服務商應向其提供相關用戶的網絡地址、登錄名及密碼、個人身份等信息。如拒絕提供,將被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中華網 編輯:信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