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公私合營伙伴計劃(PPP)能否最終降低財政成本、提高社會福利,關鍵取決于市場主體是否享有充分的監督權利。而在我國,這一點恰恰是相當欠缺的。
魯政委告訴中國日報網,PPP模式詞匯似乎是新的,但其實在我國其實早已應用。比如,亞洲開發銀行2008年發布的《公私合營手冊》就是以橫跨上海黃浦江的一座大橋為封面的,國內見諸最廣的PPP機制則莫過于有民間投資參與的收費高速公路建設、運營;而在剛剛閉幕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下簡稱“全會”)中,也多處進一步打開了未來運用PPP的廣闊空間。
全會指出:在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在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方面,要“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在轉變政府職能方面,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在健全城鄉一體化發展機制方面,“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
魯政委認為,凡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的“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等,其實都屬于PPP可能參與的范圍。
魯政委向中國日報網表示,衡量PPP機制成功與否,可以從財政和社會福利兩個角度來看。從財政角度,主要是看PPP機制是否能降低財政的支出負擔?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主要是看PPP機制是否能提高社會福利水平?
從是否能夠降低財政支出負擔的角度,無論是政府付費還是使用者付費模式,都無疑能夠降低“當期”政府支出和政府負債率;但是,如果是政府付費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反正錢總是要出的,差別只是一次總付還是分期付款),則最終能否降低財政支出負擔就取決于PPP運營效率是否更高?
從能否提高社會福利的角度,關鍵也是在PPP與完全由政府提供兩種模式之間,成本孰高孰低、服務孰優孰劣的問題,這歸根結底,也要取決于 PPP的運營效率是否更高?
那么,什么才是保證PPP營運效率的關鍵呢?魯政委認為,關鍵是要讓每個消費這種服務的主體,都能夠享有監督權利,而這一點,在我國恰恰還是非常薄弱的。
(來源:中國日報網 何旖旎 涂恬 編輯:王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