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案涉及省內外27市,標的額4.48億元
備受關注的“好又多”百貨公司股權糾紛系列案,近日在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基本審結。經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院指定管轄,全國共45件系列案由荔灣區(qū)法院進行審理,這批案件標的總額4.48億元,涉及省內外共27個城市,是荔灣法院審理標的額最大、涉及面最廣的商事糾紛案。
2007年初,全球零售巨頭“沃爾瑪”收購“好又多”35%的股權。2008年起,國內多個城市“好又多”與“沃爾瑪”陸續(xù)整合。與此同時,“好又多”與自己的一些投資代理人之間開始了股權糾紛訴訟。
據介紹,“好又多”系列案的原告是合泰商業(yè)有限公司(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及臺灣人于曰江,其中合泰商業(yè)有限公司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外國公司,于曰江的身份是合泰商業(yè)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又是合泰商業(yè)有限公司在內地投資商業(yè)百貨的受托人。
歷史原因??
中山好又多當年委托內地人注冊
45件系列案中最具審判難度的是“羅碧容案”。早年原告于曰江在境內投資時,委托有當地戶口的羅碧容、吳娟麗注冊成立被告中山市好又多公司,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簽署協(xié)議。
中山市好又多公司成立以來,其事務一直處于原告合泰公司、于曰江的實際控制之中。2007年,被告羅碧容、吳娟麗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兩被告分別將持有的“好又多”股權的60%和40%轉讓原告。至2010年,兩被告一直未依約履行。
原告因此起訴,請求法院判定合泰公司享有被告中山市好又多公司100%的股權,吳娟麗同意原告訴請,而羅碧容不同意。羅碧容辯稱,自己在法律程序上是真正的股東。原告的訴訟理由是由隱名股東轉為顯名股東,不存在股權轉讓的問題。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屬于原告作為隱名股東請求確認為真正股東身份之訴,此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作為解決爭議的準據法。
法院判決??
隱名股東現身不存在股權轉讓
證據證明,被告羅碧容和吳娟麗沒有對中山市好又多公司真正出資,原告合泰公司才是中山市好又多公司的唯一實際投資者,被告羅碧容和吳娟麗只是中山市好又多公司的名義股東,并沒有真正參加過公司的股東會議,也沒有參加過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當被告羅碧容和吳娟麗再將各自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原告合泰公司,只是為了配合原告合泰公司實現《股權代理投資協(xié)議》回收股權所履行的手續(xù)而已,而非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行為,兩被告沒有真實的轉讓,當然也不可取得轉讓對價。
荔灣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所有訴請,合泰商業(yè)有限公司享有被告中山市好又多百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被告協(xié)助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等。
■以案說法
保護隱名股東合法權益
荔灣區(qū)法院鄧彪庭長介紹,好又多百貨商場在內地有幾十家,多數是在20世紀90年代到2000年期間設立,按照《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于曰江作為合泰商業(yè)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委托了內地自然人實施投資行為。
案件審理有幾個難點,一是查明案件事實方面的難點,即如何從現有證據材料中去判斷公司的隱名股東身份;二是適用法律方面的難點:在受理該批系列案時,法律法規(guī)對這類案件還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且國外、境外資金在國內開設連鎖百貨零售公司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批以后才能夠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頒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彌補了法規(guī)空白。荔灣法院依照這條司法解釋對案件予以宣判,該批案件是我省甚至是全國法院首次適用該司法解釋的案件。
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好又多”系列45個案件中,12件以調解結案,32件以判決結案,目前除僅剩1案因涉及筆跡鑒定而在成都進行行政訴訟外,生效的44件案件(包括“羅碧容案”)已經進入執(zhí)行程序。荔灣區(qū)院厘清了“好又多”公司的股權關系,依法維護臺商、臺籍人士的合法權益,為今后同類型企業(yè)的股權糾紛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