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布文種的特點和形式,此次清理以5部規章、1個通知、3個公告共9個文件發布此次清理結果。
“5部規章”,分別是:
第48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補充協議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做出了修改;
第49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對《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名稱,以及《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和《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中23個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第50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決定》――根據有關上位法的規定,對《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測繪局令第6號)第三十九要作出了修改。
第51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廢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根據有關上位法的規定,宣布廢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國家測繪局令第5號)
第52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為與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經國務院同意,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的3個條款進行了修改。
“1個通知”:即《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土資發〔2010〕190號),決定根據有關上位法的修改,將20個規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并適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對3個文件中分別涉及“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審批”和“礦業權價款確認”的內容作了修改。
“3個公告”,分別是:
2010年第28號公告:《國土資源部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章目錄的公告》,公布了國土資源部現行有效的規章53部,含4部聯合發布的規章。
2010年第29號公告:《國土資源部關于公布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布了2010年底前發布的,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共計149件。
2011年第5號公告:《國土資源部關于公布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布了2010年11月30日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中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共計700件。凡未列入該目錄的國土資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質礦產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文件),原則上不再作為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