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基金公司紛紛表示,《修訂稿》進一步明確、量化了監控標準,在執行方面更具可操作性。而且引入了會計師事務所和獨立基金評價等第三方機構作為新的監督力量,可以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管合力。《修訂稿》頒布實施后,能夠更好地引領行業在公平和誠信的環境中發展,使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進一步鞏固投資者對行業的信任與信心,為基金業的進一步發展夯實基礎。
監管目標進一步量化
近年來,基民對于基金“抬轎子”、“接盤”的懷疑時有發生,隨著基金業產品線的豐富,社會對于公平交易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
中國證券報記者發現,對于同向交易,以往僅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對不同組合之間同向交易價差進行分析和控制”,并無量化要求。而《修訂稿》首次規定:“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于零。”業內人士稱,這一做法主要是防止利用組合互相“抬轎子”。
有基金從業人員反映,以往嚴禁基金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而《修訂稿》中表述為“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并留存記錄備查。”此次對基金同日反向交易問題的表述,是否意味著“因投資策略及流動性等需要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今后是被允許的?果真如此,則對基金操作方面有了較大力度的“松綁”。這位從業人員稱,未來是否會真的“松綁”,具體還要看各公司的內部規定。據了解,由于該問題涉及較為敏感的利益輸送,各基金公司對此均有更為嚴苛的規定,即便松綁,公司也會對此類行為采取“緊盯”策略。而《修訂稿》也做了量化規定,“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說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
難點問題還需明確
對于一些業內公認的監管難點,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有涉及,如規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范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有基金經理表示,經常有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要求基金倉位在某段時間內必須統一降到某一水平,“以后這樣的要求是否違規?希望能有更細化的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司應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應互相隔離”。而如何界定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業界也希望能有更詳細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