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在2009年的最后一天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負責人對個人轉讓限售流通股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三類限售股納入征稅范圍
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稱為“大小非”。另一類是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后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此外,股權分置改革股票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結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即“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即“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對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利于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1994年出臺股票轉讓所得免稅政策時,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
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征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個人轉讓所得繼續免稅
此次政策調整特別強調,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不斷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確保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政策目標,這對于推動我國經濟體制變革、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重要意義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調整應致力于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和穩定,構建有利于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的政策機制。
實踐證明,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股票轉讓所得免稅的政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今后還將發揮重要作用。
轉讓限售股按20%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