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在線消息:日前,美國的一起網絡誹謗案的審理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雖然當事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但最終被告被判賠的金額高達1130萬美元,創了此類案件的紀錄。廉價的自由往往導致對自由的濫用,曾經推動信息自由浪潮的互聯網如今越來越多地繞著“誹謗”、“造謠”、“傳聞”、“澄清”、“回應”這樣的字眼打轉。當輿論暴力搭上網絡快車,如何應對網絡誹謗也成為各國法律領域的新課題。
***千萬賠償創“網誹案”紀錄
據英國《衛報》10月12日報道,佛羅里達州布勞沃德縣一個法庭日前判決,路易斯安那州的凱里·博克女士在網絡上對佛州韋斯頓市的休·舍夫女士進行攻擊,稱其為“騙子”、“行騙大師”等,構成誹謗,應支付原告1130萬美元的賠償金,其中500萬美元為懲罰性賠償。
舍夫女士在韋斯頓市經營一家小型教育企業,她曾經幫助博克女士的孩子轉學,但因為拒絕向其提供一些文件中的保密信息而引起博克的不滿。2003年,舍夫向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博克在Fornits.com網站的討論區中發表關于自己的毀謗性言論,而且持續時間長達10個月之久。
在庭審過程中,博克并未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有效辯護,而且最后宣判時也沒有出庭。在得知判決結果后,她對《今日美國》的記者說,她沒有錢支付這筆罰款,而且認為自己被剝奪了發言權。“我覺得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庭只聽了一面之辭。沒有人聽我的意見。”
舍夫女士對判決結果很滿意,雖然她也承認這筆巨額賠償金最后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兌現,但賠償本身就是一種對她聲譽的辯護。“我希望人們在網上發表意見時要三思。當他們出于一時沖動發表言論時,帶來的后果可能很嚴重。”
***網絡誹謗源于美國
作為互聯網的發祥地,美國法庭在十幾年前就率先審理過網絡誹謗案。最初經常是企業對個人提出起訴;后來當事雙方越來越多地變為個人,但其中一方通常是公眾人物;近年來普通民眾之間的訴訟開始呈現增長趨勢。美國法庭目前正在審理另一起此類案件,一名匹茲堡律師控告幾名女子在網上散布謠言,說他是性疾病的傳播者,他認為這構成了對他的誹謗。
據舊金山的Technorati公司統計,互聯網上每秒鐘就會增加兩個博客,每天新增160萬電子布告欄。未經過濾的個人言論大量涌現正在逐漸改變媒體相關法律的面貌。紐約媒體法資源中心的律師戴夫·赫勒說:“眾多在網上發表言論的人未經任何培訓,他們的意識不能與傳統媒體出版商相比。”
曼哈頓的媒體案件律師克雷格·德爾薩克表示,許多博客都是先發言后思考,“他們認為可以隨心所欲、信口開河,卻未意識到這將造成長時間的影響,而且還要為此負責。網上發言可不像在臥室與男朋友談話。”
***誰為匿名誹謗負責任?
網絡之所以成為誹謗的工具,與互聯網的“匿名性”有直接關系。“匿名”一方面有助于網絡民意的表達,另一方面則有可能使這種不受太多限制的民意表達淪為網絡暴力。德國著名心理學家弗洛姆曾經以《逃避自由》為題,探討個人為了逃避責任和獲得安全而匿名加入群體后所表現出的暴虐和放縱。而如果這種暴虐得以假正義之名,則群體的放縱更會受到崇高感的鼓勵而愈發膨脹,并最終導致群體暴力。在網絡上,這種暴力通常是輿論暴力。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以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訴。在網絡匿名和多次轉載的情況下,誹謗的源頭有時是難以弄清的。那么網絡服務商(ISP)或公告板服務商(BBS)是否應負起法律責任呢?
美國法庭在1995年的一次判決開了公告板服務商為網絡誹謗內容負責的先例。案中原告Stratton Oakmont證券投資公司在公告板服務商Prodigy的財經公告板上被人誹謗,因未查出直接責任人身份,Prodigy遂成為被告。
當時紐約法庭認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為Prodigy聲稱是家庭電腦網絡,它會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以適合一家大小的需要;它曾為公告板的內容制定標準,并通知用戶它會使用科技把違反條規的言論除去;因此Prodigy就像編輯和報刊出版公司一樣,須為誹謗負責任。
英國第一例進入法庭訴訟的網絡誹謗案的直接被告就是網絡服務商。1997年,英國網絡服務商戴蒙公司(Demon)的一個新聞組中發布了一則消息。這則消息與一個名為勞倫斯·戈弗雷的人有關。戈弗雷認為該信息對他本人進行了污蔑,并要求戴蒙公司刪除這一不實信息,但被拒絕,而后該消息又被發布于戴蒙公司的全球服務器上并為其他許多新聞組所轉載。
戈弗雷于是對戴蒙公司提出起訴。2000年初,法庭判戈弗雷勝訴,獲得1.5萬英鎊的賠償,并由對方負擔5000英鎊的訴訟費用。戴蒙公司稱,這一判例將會影響網上言論自由的原則。
信息技術訴訟人尼克·阿諾德說,它首先為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ISP是否應對通過它的網絡系統的所有內容負責,對多數ISP來說,除非再為基礎建設投入巨資,否則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另一個問題則是ISP們又該怎樣評估網上資料是否屬于誹謗。
如今,關于ISP是否要對誹謗負責這一點,許多國家已經有了成熟的法律規范。美國的《網絡法》規定,如果網站是“實施了編輯性控制的服務商”或本身就是出版商,就要承擔責任;如果只對不在控制范圍內的第三方提供技術服務,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也有類似規定。
***網絡誹謗跨國界
如果你被誹謗,當然可以提出起訴,但該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訴呢?在A國的你,可能在B國的網站或博客上遭到C國的人誹謗,究竟應該到A、B、C哪個國家的法庭提出起訴呢?網絡誹謗跨國界的特征給法律提出了又一個問題。
2002年,澳大利亞礦產業大亨約瑟夫·古特尼狀告美國道·瓊斯的網絡誹謗案震動了傳媒和互聯網業。鼎鼎大名的國際媒體巨頭成為此類案件被告屬世界首例,而當事雙方關于案件受理地點的分歧則引起人們更大的興趣。
2000年10月,道·瓊斯公司在其旗下刊物《巴倫周刊》和網站上發表了一篇7000字長文,文中稱古特尼是一位已經被判入獄的黑道洗錢分子的“最大客戶”。古特尼隨后就向其所在地區的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法院起訴該公司。
道·瓊斯公司雖然承認其在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擁有數百名網上訂閱的讀者,但認為此案應該在文章“出版”的地方審理,而出版的行為發生在新澤西州的電腦服務器上,也就是說,此案應該在新澤西州審理。而古特尼要想在美國新澤西打贏這樁“誹謗訴訟”的可能性就大大下降。
僅僅為了案件受理地點問題,雙方的官司就打到了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法院在2002年12月最后裁定,古特尼可以在州法院進行訴訟審理,而維多利亞州據說是世界上對誹謗罪制裁最嚴厲的地方之一。
道·瓊斯公司對此表示很遺憾,認為這將使他們在全世界面臨一個法律的“地雷陣”,進而會限制言論自由。包括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雅虎、《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英國的《衛報》、路透社、美聯社等眾多媒體和網絡公司也聞風而動,全都站在道·瓊斯公司一邊。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針對出版物文字誹謗的訴訟應在出版物流通地區進行審理,而不管出版者運營所在地和出版物印刷地點。而跨國性的網絡誹謗可以發生全世界任何地點,被告往往進行“擇地訴訟”。英國法律對于誹謗被侵害人給予充分保護,因此很多人喜歡在英國起訴,這里也成了“誹謗案之都”。
美國有關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就比英國的法律要少很多,這也是為什么道·瓊斯公司希望在美國迎戰。《獨立報》評論說,澳大利亞高級法院判決與這起誹謗官司本身無關,但它開創了一個先例,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控告掌握網絡話語權的互聯網媒體。
(麥麥/環球周末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