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嚴管電動自行車:超標車今后不得上路
云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30日發布消息稱,《云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將實行登記管理,在《規定》施行后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據了解,《規定》中主要明確了幾個方面:一是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由省級工信、公安、質監、工商、環保部門共同編制在云南省內區域銷售的符合國家標準并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引導消費者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商家不得銷售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等;二是實行登記管理。即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方可上路行駛,還明確了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法律責任;三是電動自行車使用通行管理。對電動自行車的駕駛、載人載物、通行、停放等作出具體規定,還明確了違反駕乘、通行等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電動自行車報廢制度;四是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管理。《規定》施行前已購買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記載,并發放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這種號牌和行駛證的有效期不超過4年,在過渡有效期內,可以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對超標電動自行車予以置換。超過過渡有效期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報廢處理,不得上道路行駛。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危險廢物依法管理,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銷售企業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等。(記者 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