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事故新規出臺 車禍受害人可獲及時搶救
記者昨日從省財政廳獲悉,從6月1日起,凡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事故中當事人和法定連帶責任人暫時無支付能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以及其他應當予以救助的情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被害人搶救、喪葬等費用,再由基金的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新規
對受害人資金墊付救助
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云南保監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省民政廳和省地稅局聯合發布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將對全省所有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進行資金墊付救助。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法》規定的一項新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機動車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墊付獲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不少受害人需要及時救助,由于種種原因,再加上尚未建立救助基金,受害者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該救助基金的建立和實施,對于保障受害者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保障民生等具有重要意義。
查處
罰款全部上繳基金管理
據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人介紹,救助基金云南省實行分級管理,分為省、州市兩級,省、州市財政部門作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他介紹,在該實施細則出臺后,交警部門也將加大對未購買交強險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罰款全部上繳基金管理。此外,拖拉機等農機造成的交通事故需要救助也參照該細則執行。
該負責人介紹,救助基金的性質是出于人道主義提前墊付的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承擔的是社會救助功能,具有顯著的社會公益性。其基金使用是資金墊付,而不是資金給予。基金墊付使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將向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賠償責任人、單位進行追償。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國際慣例)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需醫療機構書面說明。而醫療機構對受害人應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尚未到位而拖延救治。
程序
醫院向基金提出墊付申請
救助基金的墊付程序為:發生人身傷亡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中當事人和法定連帶責任人暫時無支付能力且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其他應當予以救助的情況,由交警部門書面告知同級基金管理機構和承擔救助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
救治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按照交強險保費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省級財政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社會捐款、其他資金等。云南省還將建立救助基金費用爭議專家審核、裁定制度。(鐘國華)
來源:云南網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