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杜女士家的冰箱壞了,她到網上查到所謂該冰箱的“全國統一服務熱線”,打電話找來的維修公司卻是一家“李鬼公司”,被坑了600元錢;她原想報警,但警方說這個金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據焦點訪談)。
網絡信息的混亂不止于此,批量販賣個人信息甚至形成巨大的灰色產業鏈,網絡上快遞單號大量倒賣,嚴重侵害公民隱私權;南京許某等人居然通過在網上購買他人的個人征信記錄,刷卡套現非法牟利。最近,成龍的新片《十二生肖》在上映之前,盜版居然已在網絡流傳。
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販賣,虛假信息泛濫,盜版問題嚴重,釣魚網站更是多如牛毛……網上的種種亂象,嚴重妨害了正常的網絡社交、網上商業活動,“新松恨不高千尺,惡竹應須斬萬竿”,網絡到了需要用法律嚴格規范的時候了。
的確,近兩年來微博、無線網絡應用迅速發展,人們的生活已離不開網絡,相應的法律公共服務也應該跟上,才能讓網絡走出“虛擬世界”,走進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現實世界。這就是要讓網絡社會與法治社會實現兼容并行,絕不允許個別人利用網絡侵害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個人信息權,不讓網絡成為謾罵、造謠乃至犯罪的溫床。
法者,定紛止爭,劃出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才能讓人們更好地行使權利。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說: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網絡法治也是如此——首先需要有良法。
2000年9月,國務院就公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刑法》,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規定為犯罪。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就網絡侵權做出規定: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對侵權行為未處理,或明知侵害他人權益而未處理,將承擔連帶責任。
但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以單項法律或相關規定的形式出臺,并沒有一般性法律。這導致對個人信息的定義過于抽象,實用性不高。現在迫切需要制定的是對個人信息的一般性定義及規范的法律”。而且《侵權責任法》所明確的網絡侵權責任,不是“公共執法”,而是需要“私人執法”——即當事人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但由于互聯網自身的特點,在訴訟過程中,個人取證非常難,對受害者來說,這樣的訴訟成本高、收益低。所以,就需要由政府為公民提供網絡法治的公共服務,主動監管、糾正網絡不法行為,讓法律為網絡權利護航。
互聯網法律早已是各國立法的重點,相比之下,中國內地在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執法方面,都有很大完善空間;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立法,正當其時。法律所達之處,權利才能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