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財產范圍:家庭財產“別留死角”
12月19日,浙江省慈溪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印發《2012年度慈溪市領導干部廉情公示表》,要求該市全體市管干部和國企負責人公示其家庭財產——房產、車輛、股票、證券期貨等。
作為2009年便已開始推行“廉情公示制度”的地區,慈溪的試驗一直引人關注。和橫琴公示“房子、車子”,始興縣公布部門負責人工資(該縣官員財產公示尚未啟動,這是傳統做法)等情況相比,慈溪要求公示的“家庭財產”內涵更豐富。
其實,官員申報“家庭財產”,在各級黨政機關早已是通行做法。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初步確立該制度。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頒布《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范疇。
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規定》),充實了申報財產內容——本人收入、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情況、持有的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等。
“《規定》中列舉的是一些‘看得見、摸得著’的重大財產。對字畫、古玩,繼承的遺產等其他一些財產沒有列舉。建議在推行官員財產公示時能更進一步,別留死角,將官員的全部財產全面進行公示。”韓德云說。
劉玲對《規定》中所列舉的申報財產內容表示滿意。她認為,如果官員子女已經在其他國家工作生活,就不應再要求其公示財產,如有人懷疑其財產中含有官員轉移的資產,可以向紀委、司法機關舉報。
“官員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的財產均應公示,不應有‘共同生活’的前提限制。”在葉青看來,很多官員子女生活在另一個城市或海外,官員財產便隨之轉移。如果官員子女在海外,其財產固然需申報,其所在地、職業、大致財產量也需要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既要申報公示官員投資情況,也要公示其獲益情況。”葉青還提出,對官員投資的有價證券市值、分紅比例等也要公示。他也坦承,對官員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財產進行公示,目前還很難操作,“但如果將來全國普遍征收房產稅、遺產稅,便相當于全民都進行財產登記,這個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韓德云提醒說,“財產公示是一個動態的監督制度,不是一次性的記錄、審查。所以,隨著官員財產的變化,其財產公示記錄是可以改變的。若干年后,比如字畫轉贈他人了,申報公示即可,如果有人懷疑可以自行查證。”
向社會公開:公務員應否有“財產隱私”
據了解,珠海市橫琴新區半年來試行的官員財產公示,采取的是“內部公示制度”,即相關干部個人財產情況通過內部網絡,向橫琴新區全體干部職工公示。一位橫琴新區干部向媒體表示,內部公示已近半年,沒覺得有什么變化,大家都很平靜。
官員財產應該在什么范圍內公示?這是此次試點的關鍵,也是代表們特別關注的。在韓德云看來,“受理申報后不向社會公開”,是導致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始終未能發揮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他建議官員財產申報后應向全社會公開,要賦予社會公眾具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葉青持相似觀點:“公眾如果看不到公示結果,便無法相信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官員財產最好在網絡上全面公開,允許普通公眾查閱、核實,不宜只在單位內部、向紀委等公開。”
“公示財產范圍,不應該是全體公眾。”劉玲認為,公務員財產應主要向有權機構(紀委、監察部門或者其他專門機構)申報、公示。官員財產公示目的是防止腐敗,如果監督機構發現官員財產超出其合法收入,應責令說明情況或跟蹤調查。
劉玲擔心,官員將財產向公眾公示后,不僅隱私權可能被侵犯,而且其合法財產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這就如同個人銀行存款,其他公民無權查看,銀行除了在接到司法機關、紀委調查令的時候可以提供外,也應予以保密。”劉玲向記者表示。
“這涉及到對公務員工作性質的認識。當公務員不是為了獲得更多財富,而是要為納稅人更好地服務。與一般公民不同,官員在財產隱私方面理應享有相對更少的權利。他提拔的時候,老百姓有權知道他的財產狀況。”葉青說。
韓德云也認為:“權力越大的人隱私權越小,這是對公眾和社會一種負責任的體現。公務員一旦選擇從事公職,財產便絕對不是其隱私權的一部分。”
“如果試點效果好,條件成熟的話,可以通過媒體、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公開官員財產申報情況。”張兆安認為,向社會公開是未來發展的大趨勢,目前還需要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