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于厚森介紹,《解釋》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征收、占用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解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草原法的規定,無權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總體規劃的用途批準占用草原,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草原的行為,規定了下列情形為“情節嚴重”:(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