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5日通過其官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8章、56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規范地圖編制活動。規定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明確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符合有關要求和遵守有關規定,規定測繪部門組織編制并公布公益性地圖的職責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的義務。(第二章)
二是確立地圖審核制度。明確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送審,設立地圖分級審核制度,明確審核內容、送審主體和審核程序。此外,還要求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應當經保密技術處理。(第三章)
三是規范地圖出版活動。明確地圖出版準入制度,提出對地圖出版單位的要求,并就地圖著作權的保護與有關著作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作了銜接。(第四章)
四是強化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要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管理工作,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準入機制,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提出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強對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等要求,對單位和個人上傳、標注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明確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第五章)
五是加強對地圖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定監督檢查措施,明確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地圖出版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要求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第六章)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出版工作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務社會發展的原則,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中小學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六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七條 編制地圖,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表示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繪制;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繪制;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遵守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表示地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居民地名稱,城鎮街道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名稱表示。
(二)世界各國行政區劃地名和其他地名,按照外交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稱表示。
(三)歷史地名,按照外交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歷史地名表示。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界線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組織編制包含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公益性地圖,并向社會公布,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