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武冠
現階段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效果不理想
官員財產申報被認為是有效的反腐技術手段。從各國來看,雖然官員財產申報工作進度不一,但都已經或正在進行此項工作。我國在官員財產申報方面也著手各種各樣的嘗試。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4月20日,中辦與國辦聯合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對中國官員的收入實行申報。1997年,兩辦再次出臺《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必須向人事部門匯報個人六類重大事項。2000年,中紀委決定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2001年,中央發布《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要求現職副省部級領導干部都必須申報家庭財產。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5次會議將領導干部親屬出國、子女就業申報備案等列入議題。2010年6月,兩辦再次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向人事部門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不到一個月,中辦和國辦再次頒布《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這些制度的推行盡管為財產申報工作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受到金融實名制、稅制不完善、私有財產保護不足以及各級領導執行不力等多種原因,這項制度實際上效果并不理想。
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與貪污腐敗相伴成長的財富藏匿手段也越來越復雜多樣,反腐的任務越來越艱巨。以前許多貪官貪污幾千幾萬僅僅是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較容易被查處,而現在許多貪官污吏動則貪污千萬上億資產而且財產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國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戰略以后,一些國企及其主管部門貪官紛紛利用自己的親屬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通過現金走私、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對外投資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種方式向海外轉移財產,而貪官本人在國內成為“裸官”。
那么,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在哪里呢?在筆者研究看來,主要存在三大困難:一是統計困難,即統計官員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難。因為通常官員的收入分成工資收入、相關福利與灰色收入兩大塊,工資收入與相關福利一般受到單位規定約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者上級人事主管部門都能夠掌握;但是灰色收入這一塊就很難統計出來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資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難,貪官接受的贓物有時可能比現款的金額還大很多,這些贓物包括文物古董、玉器金銀、名煙名表,等等。三是監控困難,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并不進入本人合法擁有的銀行賬戶,即使進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賬。
從五個方面打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構建嚴峻法網高壓打擊貪污受賄的官員藏匿財物。以上各種要求官員財產申報的規定都僅僅是政策,不是法律,不足以威懾貪官污吏。我國反腐法律規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統,存在許多漏洞,要治理腐敗還必須加強法律建設。比如在查處貪官污吏的財產收入時,貪污和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然而,來源不明的財產只能判處貪官不超過10年的刑期,這一條就讓很多貪官僥幸免死。因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釋財產來源,加上官員財產透明不足,被告官員往往以“不知道、忘記了”等詞匯搪塞了事,公訴方在無法證實其資金來源性質時,立法機關只能把刑罰的幅度定得較低以免錯判。
建立按“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機制。前面所說的貪官收入折算所遇到的三大困難中最核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官員的收入無法在稅收系統里體現出來,所以很多貪官的出逃都是毫無先兆的,因為即使公眾關注貪官也無法查詢到官員的財產。如果建立一套涵蓋金融、公安、民政、稅務、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門的全國統一信息網絡,讓管理部門針對官員等用戶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級管理,分權限管理,那么,監察、紀檢部門甚至普通老百姓就都可以根據信息主管部門的授權監督官員了。
完善與稅務機制相配套的制度與措施。目前,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為什么制定了很多規章制度但是效果卻大打折扣,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還存在很多可以讓官員鉆空子的漏洞,還需要完善這些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實名制、遺產稅等。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統的基礎上,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戶時都必須使用實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須使用實名并將資金用途等信息記錄在案,大額調用資金受到應有監管,取締超過1000元以上的現金交易。為了規避貪官將財產贈予他人,還必須制定與金融實名制相應的配套制度,如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等。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捐贈都必須征稅,或者遺產稅或者贈與稅。只有通過杜絕法律漏洞才能杜絕官員財產的地下轉移。
將財產公布與更多實際需求結合起來,獎廉懲貪。如果將官員財產申請公布僅僅作為作秀,那么其意義就無法體現出來了。但是,如果將官員財產公布與各種選拔、任免、工作考核等等結合起來,那么,很多有一定道德底線的人還是愿意從源頭上注意檢點自己行為。只要在各種涉及道德要求的場合都合理參考官員的財產情況,官員貪污的道德成本增加,貪污的可能性自然減小,這樣也等于挽救了一部分意志力不太堅強的官員。
完善公眾與社會的監督方式途徑,保護和獎勵合理舉報者。毛澤東曾經說過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意即讓群眾公開監督官員有助于反腐。具體到監督官員財產申報上的方式也多種多樣,除了開展黨內生活會、紀委檢察機關調取官員財產資料之外,還可以采取網絡公示、微博監督,等等。以微博監督為例,盡管微博上存在很多謠言等虛假信息,需要人們辨別聽取,但是微博上公布信息的速度比普通媒體更快。如果通過官方反腐微博對外發布官員的財產信息,那些心存貪念的官員就會收斂甚至金盆洗手。對于舉報貪官不為人知財產的人除了歡迎之外,還要按照舉報財產額度給予舉報者一定比例的獎勵,比如5‰。這樣一來,貪官就會無處遁形。
從多方因素綜合起來看,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需要做很多工作。從樂觀角度估計來看,至少還需要10年時間;但是如果政府具備足夠強大的反腐決心,貫徹這項制度也許指日可待。
來源: 學習時報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