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
(1)繼續做好10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著力提高服務質量、居民知曉率和滿意度。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電子建檔率達到6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范化管理人數分別達到6500萬、1800萬。將排查發現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納入管理范圍。加強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提高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和老人公共衛生服務可及性。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科學就醫和安全合理用藥。(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2)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做好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繼續支持農村院前急救體系和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加強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8.推進醫療資源結構優化和布局調整。
(1)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明確省、市、縣衛生資源配置標準,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2)加強醫療服務體系薄弱環節建設,支持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加強省級兒童專科醫院和市、縣級綜合醫院兒科建設。啟動邊遠地區地市級綜合醫院建設。加強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管理、診療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效融合。(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19.創新衛生人才培養使用制度。
(1)加大護士、養老護理員、藥師、兒科醫師,以及精神衛生、院前急救、衛生應急、衛生監督、醫院和醫保管理人員等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出臺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加快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2)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各地要出臺醫師多點執業實施細則,鼓勵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申請多個地點執業,完善執業醫師注冊、備案、考核、評價、監管政策,建立醫師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醫療執業保險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衛生部負責)
20.推進藥品生產流通領域改革。
(1)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選取臨床使用量較大的藥品,依據主導企業成本,參考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和零售藥店銷售價等市場交易價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導價格。完善進口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發展改革委負責)
(2)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規范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提高農村和邊遠地區藥品配送能力。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收購兼并和聯合重組。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并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完善藥品質量標準,提高仿制藥質量水平。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修訂并發布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定期發布藥品質量公告。嚴厲查處制售假藥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掛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證照,以及買賣稅票、發布虛假藥品廣告等違法違規活動。(食品藥品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21.健全醫藥衛生監管體制。
(1)加強醫療費用監管控制。將次均費用和總費用增長率、住院床日以及藥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標納入公立醫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范圍,加強對費用增長速度較快疾病診療行為的重點監控。及時查處為追求經濟利益的不合理用藥、用材和檢查及重復檢查等行為。加強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價格監督檢查。(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加強衛生全行業監管。研究建立科學的醫療機構分類評價體系。加強醫療服務安全質量監管,加強處方點評和藥品使用管理,規范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藥品招標采購、醫保報銷等關鍵環節和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醫療機構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