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不再批準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擬修法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不再批準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
國務院法制辦31日公布了注冊會計師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和股東條件的規定,并完善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規范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1993年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加強注冊會計師管理,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修改完善。
現行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伙設立。2006年修訂的合伙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債務,由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該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財產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種組織形式,既符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專業人才集合體為特征的“人合”組織特點,也更適應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發展需要。
為與合伙企業法相銜接,并借鑒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規定,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應當有5名以上注冊會計師;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應當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和10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