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和刑訴法都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現實中這類現象卻仍無法真正杜絕。一些冤錯案背后,往往籠罩著刑訊逼供的“陰影”。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這一“頑疾”增加了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為鏟除刑訊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據。相關條款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法律專家的關注。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面對訊問可以保持沉默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次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增加的這句話看似簡單,實則是一個重大法律原則?!比珖舜蟪N瘯瘑T沈春耀25日在分組審議時指出,我國法律早已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使用威脅、利誘等非法手段取證,但沒有像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這么鮮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說,“不能強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任何人違背意愿去證實自己有罪,更不能采用暴力、體罰、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們承認自己有罪,這是國際人權規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它給遏制刑訊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據?!?/p>
人們常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那么,“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此是否矛盾?
陳衛東認為,兩者并不矛盾。“坦白從寬”強調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實自愿的供述,法律對他進行寬緩的處理?!氨3殖聊坏扔诳咕?。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仍然不認罪,或者避重就輕、推卸責任,甚至嫁禍于人?!彼f。
此外,有專家提出,要注意處理好“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現行刑訴法關于“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規定的關系。要把這兩條規定綜合起來理解。前者規定了偵查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即不能非法取證,后者雖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義務,但并沒有給偵查人員強迫取證的授權。
針對有些業內人士擔心“不得自證其罪”將增加辦案難度和成本問題,有關專家指出,公檢法機關應摒棄“口供為王”,樹立“重證據、輕口供”的觀念,讓辦案人員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現場勘查、勘驗和司法鑒定等方面,在刑偵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排除非法證據 “逼”出來的口供無效
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可以說是砍掉了“罪惡之樹”,但對通過刑訊獲得的口供仍然予以采信,并不拒食“毒樹之果”,這就勢必為刑訊逼供提供“土壤”。
陳衛東說,凡是以刑訊逼供這樣的方式獲得的口供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才能從根本上切斷刑訊逼供的動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強調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次刑訴法修改,將這一重要成果寫入了草案:“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