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歷經26年漫長孕育終艱難面世,國務院法制辦就草案向社會開展的首次意見征集昨日截止,社會各界通過不同方式參與討論,另有多家專業機構遞交了修改建議書。
除了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社會各界關注焦點還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如何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等問題。
在此期間,本報記者多方采訪精神衛生障礙患者及其家屬、精神科醫生、法律界人士和草案起草人,聽取他們對上述焦點問題的看法。同時,我們選取華中地區一家精神病專科醫院為樣本,調查解析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探索解決之道。——編者
如何設置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是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難點中的難點。
究竟什么樣的人應該強制收治?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有病沒病誰說了算?強制收治屬于醫學范疇還是司法范疇?相關各方暗戰猶酣。
在遞交給國務院法制辦的修改建議書中,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和“衡平機構”提出,作為強制收治的適用條件,“擾亂公共秩序”容易被濫用,應予刪除;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則認為,這個概念過于寬泛,應予細化;來自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的專家則認為,草案確定的強制收治適用條件過窄,可能導致很多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
什么樣的患者應該強制收治?
>>爭議1
草案明確規定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愿住院醫療。
“擾亂公共秩序”容易被濫用
著名公益律師、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主筆人黃雪濤表示,“擾亂公共秩序”內容相當寬泛,《刑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則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種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的使用條件,無疑存在被濫用的可能。
國際標準無“擾亂公共秩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表示,由于“擾亂公共秩序”詞義的開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濫用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給予治安、刑事處罰的借口,如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應對這一概念予以細化。在有關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收治的國際標準中,并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樣的條款。
采用“危險性標準”存在隱患
曾經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認為,草案對非自愿住院患者采用的完全是“危險性標準”,即只有當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才能強制收治。其實精神病患者中有極端行為的并不多,我國現有1600多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險行為”,大部分是胡言亂語、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現在的規定有可能導致這些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