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財政重組四類經費
在王偉元看來,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后,公安機關公用經費有了保障,不再需要用公安機關的罰沒款抵頂或變相抵頂公用經費,“收支掛鉤”、“明脫暗掛”等舊有體制中常見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中央司改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過去的體制,從中央到地方的四級財政,“分灶吃飯、分級管理”,每一級的政法經費需由同級財政保障。
但這帶來的問題是,各地經濟發展并不均衡,有些地方受經濟能力所限,很難獨自承擔當地的政法經費,“這就容易催生出行政指標式的‘為錢辦案’情況”。
另外,由于過去基層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正常的司法工作甚至也難以開展。此外,一些基層政法機關由于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欠下許多債務,影響司法形象的同時也導致了一系列社會隱患。
2008年,財政部會同有關政法部門到地方調研,充分聽取了地方財政、政法部門的意見,經過研究,提出了現行改革方案——把政法經費分成四大類,中央到地方四級政府各承擔不同的責任。
2008年12月5日,中央印發《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對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提出總體要求。
2009年7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下發了財政部帶頭起草的《關于加強政法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財政部也下發了《政法經費分類保障辦法(試行)》,對加強和改革政法經費保障作出明確規定,并且建立了“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政法經費保障體制。將政法經費劃分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包括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和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四大類。在此基礎上,又建立了分項目、分區域、分部門的政法經費分類保障政策。
財政部會同中央政法機關先后制訂下發了縣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國家發改委會同中央政法機關,編制(修訂)了10項政法基建標準,初步建立了政法基礎設施國家建設標準體系;通過調整投資結構,加大了對政法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研究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地方政法基建投資保障機制的意見。
改革后,政法機關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中西部困難地區通過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予以解決。
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則由中央、省級和同級財政分區域按責任承擔,其中,中西部地區縣級、維穩任務重的地區及經濟困難地區市(地)級公用經費中的辦案經費(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一半以上,最高可達90%以上,其他地區則由中央財政予以獎勵性補助。
政法部門辦公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和各類基礎設施維修經費由同級政府負擔,中西部地區縣級、維穩任務重的地區及經濟困難地區市級業務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則由中央、省級和同級政府分區域按比例負擔,中央和省級政府負擔的比例最高可達90%以上。
基本扭轉缺少經費局面
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關鍵是及時將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下達到基層政法部門,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其核心是建立一套完整的資金分配辦法,確保資金分配公正、公平、公開、透明和向基層傾斜。
據了解,2009年,各省均在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比例法及因素法分配的基礎上,結合本地特點,考慮政法各部門及各市、縣實際,及時分配下撥了資金。
江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就政法經費保障作出講話和批示,要求對政法部門經費保障“高看一眼,厚愛一份”,提出“再窮不能窮政法,再難也要花錢保平安”。
從公安部調查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縣級公安機關未出現日常運行、辦案業務和裝備建設方面的新增債務,與過去多方籌集經費勉強維持運轉、拖欠民警差旅費和醫療費等情形形成了鮮明對照。另一方面,盡管少數地方還存在“收支掛鉤”的現象,但沒有發現直接坐支、挪用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款的問題。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作為政法經費不足問題最為突出的公安部門,在改革實施后,基層公安機關經費保障水平顯著提高,從根本上扭轉了過去缺少經費的困難和被動局面。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戰斗力明顯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隨著改革政策的實施,大幅度提高了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切實保障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各項規章制度得到進一步健全,提高了中、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水平和執法辦案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指出,最高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相關制度,各地檢察機關推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在爭取各方支持、落實改革政策措施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成效,較好解決了檢察機關“為錢辦案”問題,為提高執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物質保障。
據了解,司法行政經費保障體制已基本建立。不但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臺了《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財政部與司法部還出臺了《關于印發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這些新規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的保障、裝備配備的依據、司法業務用房的建設提供了切實保障。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