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購房 婚后夫妻還貸 房子漲4倍了 他們要離了房子咋分?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房產,房產證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經升值了4倍多。無奈這對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請離婚,作為家庭財產中的大頭,這套房子究竟歸誰?
去年8月,自從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后,夫妻間的房產歸屬這一經久不衰的問題又成為了市民熱議的焦點。但是,對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后雙方共同按揭的情況,許多人對這類情形下房產歸屬問題仍不清楚。昨日,(廣東)順德法院向媒體公布了首宗適用于新《婚姻法》的離婚房產糾紛典型案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中房屋產權仍應歸丈夫所有。
案例:丈夫婚前購房 數年升值4倍
1999年,家住順德大良的黃先生早在結婚前,就以按揭方式購買了倫教一樓盤的房產,該房屋的成交價為30.3萬元,黃先生當時已經支付了首期款,并向銀行還貸了大部分的本息。
黃先生與倫教市民卓女士相識并熱戀2個月后,于2007年12月登記結婚,結婚時,這套房產已經升值到100萬元,半年多以后,婚后夫妻雙方又共同向銀行償清了購房的本息余款共2萬余元。截至目前,這棟原價30.3萬元的房子已經猛漲了4倍多,經鑒定該房屋已升值到了125萬元。自從黃先生買下這棟房產開始,房產證上就一直是自己的名字。
令人惋惜的是,這對夫妻由于性格不合,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丈夫認為沒有和好的可能性故要求離婚。訴諸法院后,夫妻兩人也對該房產的歸屬問題爭論不休。
焦點:婚后共同還貸 房產怎么分?
據法律人士分析,關于黃先生名下的這棟房產的分割問題,存在兩大爭議焦點,其一是房產的歸屬權是否應發生變化。
首先,黃先生婚前通過自己的努力,支付了首付已經大部分房款,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但是婚后妻子也幫助過丈夫共同還貸,按常理來說這套房子也有妻子的功勞,那么到了離婚時,妻子是否也應該享有房產的部分產權呢?
第二大爭議焦點,是房屋增值的部分該如何計算。眾所周知,黃先生的這套房產放了幾年后就升值了4倍多,但這一事實建立在雙方共同還貸時所對應的房屋成本基礎上的。也就是說,房屋增值也與妻子的付出有關,離婚后的妻子該得到多少房屋增值方面的部分呢?
法院:產權不變 但男方應支付補償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最新出臺司法解釋,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黃先生與卓女士離婚后,位于倫教某小區的這棟不動產產權仍歸黃先生所有。但是,黃先生要向卓女士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
這兩部分該怎么算呢?第一類的補償很簡單,即雙方共同還貸總額的一半,即為1萬余元。
至于婚前房產的財產增值部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也做了規定。為了準確性,法官用一個公式對其進行了表述,即婚后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公式看起來比較復雜,但理解起來卻非常簡單,就是妻子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應該得到多少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
也就是說,卓女士應得到房屋增值部分3萬余元,合計共應得到黃先生房產方面的補償金4萬余元。
律師:別讓房子傷了感情
在采訪中,記者從不少市民口中了解到,自從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對婚前財產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許多新婚夫婦為了在房產證上加一個名字而爭得不可開交。
來自江西的小王說,自己大學畢業后幾乎一無所有,通過在順德打工五年后,終于用傾盡自己和父母的積蓄以按揭方式在大良買下一套房,長年來這套房子也是自己供著。
最近,自己與熱戀兩年的四川女友即將結婚,可是對方突然提出要求,要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否則就不結婚,這一要求還得到了女方親友的大力支持。雙方家庭為此吵得不可開交,這對“準夫妻”也陷入了冷戰。
小王的女友則認為,按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只要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就算今后幫助男友還貸,也只能得到自己所付的貸款的金額和相應的增值部分,并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平分。另外,如果萬一離婚,房子如果繼續增值,今后的收益自己也沒份,感覺太“虧”。
婚前房產加名的話題,不同的夫妻都有自己的看法。有律師表示,婚姻中最穩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讓房子傷了感情是愚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