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給予該縣南開鄉中心學校和阜龍鄉中心學校兩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第三胎子女的教師開除公職處分,并稱“二人無視黨紀國策,喪失了黨性原則,在群眾中造成了很壞影響”。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一名副主任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這兩名教師分屬兩個家庭,對于他們的超生行為,計生部門先會同教育部門一起了解調查,形成書面材料,再由計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連同調查報告一并上交縣紀委,最后由縣紀委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后作出決定。
這名副主任透露,兩名教師因超生受到如此嚴肅的處理,在白沙黎族自治縣是第一次,此前從未有過因超生被開除公職的情況,這樣處理的依據是《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超生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辭退。這名副主任表示,開除公職只是第一步,接下來還有黨內處分和罰款。
兩名教師因為超生受到如此嚴厲的懲處,引起社會關注。一位微博用戶說:“富人不怕罰,窮人沒得罰,這兩名老師真夠倒霉的。”
“網友同情兩名教師因超生被開除公職,折射出的是社會公平問題,弱勢群體在這些事件中表現出來的無助與某些名人、富人花錢超生,個別官員動用特權超生等現象形成鮮明對比。”有評論這樣說。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過去的“超生游擊隊”主要在農村,現在的“超生新貴”多是一些“成功人士”。他們不在乎高額的“社會撫養費”,也不為孩子出生、成長、教育的花費發愁。
超生者逃避處罰的手段一般有:偽造第一個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的證明,跑到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超生,“包二奶”,花錢搞二胎準生證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貴松認為,現實中之所以出現種種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監管的情況,根源在于計生政策自身有空子可鉆,有的規定比較模糊,有伸縮空間,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泛泛規定特殊情形就可以生育二胎,就會產生很多漏洞。”
長期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立法咨詢的北大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法》把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交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因此,各地對晚婚晚育、生育數量、生育時間間隔的具體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多年來,違反政策超生后要上繳的社會撫養費也飽受詬病。現實情況是,有錢人只要交得起“社會撫養費”,往往可以想生幾個就生幾個。在同樣的生育資格條件下,窮人不僅無法承擔“社會撫養費”,如果超生,還可能面臨其它風險。
記者查閱相關法規后發現,廣東省在全國率先推行了對高收入階層超生加重處罰的措施。一般情況下,在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超生一個孩子,至少要繳納十幾萬元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多個孩子,還要乘以超生子女數的倍數。對高收入者,還要加重處罰。有報道稱,深圳的一個超生家庭被征收了78萬元。
根據規定,除了收取“社會撫養費”,還要對超生者進行行政處罰,即由單位對超額生育者予以紀律處分,例如調職、降職、減薪等。然而,一些人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單位”限制,這類“處罰”對他們來說幾乎沒有約束力。
有專家建議,解決富人、名人超生問題,除了完善法律法規,考慮用更多法律懲處手段對“單一收費處罰”進行補充外,還要用制度跟進來督促道德自律,比如將名人、富人超生納入誠信監督范圍,建立企業或個人誠信體系,把這些人群的超生,和企業信譽度、個人誠信度掛鉤。但是,在實踐中,這些建議付諸實施都存在較大難度,計生部門并不是可以對收入、資產等進行排查的機關,界定名人、富人存在困難;如要設立新機構,又勢必產生增加行政開支、不同機構聯合執法引發執法主體混亂等新問題。
湛中樂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從立法本意而言,“社會撫養費”制度是作為對社會公共資源消耗的補償措施而設計的,是調節人口數量的一種工具。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認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是在我國特殊國情的背景下,對公民生育權作出的一種“暫時限制”,是所有公民都要遵守的“社會契約”。要求違法生育者上繳“社會撫養費”,是控制違法生育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絕不意味著有錢就可以多生。
王貴松認為,將“超生罰款”改為“計劃外生育費”,再改為“社會撫養費”,一定程度上表明有關方面的態度。“至少相對于違反政策超生就要被強制引產的制度,“社會撫養費”是一個相對合理的制度。”但是,“公民不應因有無單位和貧富差別而受到不同對待,開除、高額罰款等做法都是不妥當的。”